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摘要 本规定适用于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四类担保制度。担保人须为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其担保余额不得超净资产10倍、单笔不得超50%。业主支付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相等,履约担保不低于合同价10%(最低价中标为15%),投标担保不超投标总价2%且最高80万元。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2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实务中,开发商与承包商在签约前应先核算合同造价是否达到适用门槛,以判断担保义务是否强制适用。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具体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四类。担保人须为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其中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不符合条件的可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业主或承包商违反规定的,将被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风险提示:担保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有效期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责任,故债权人务必在有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间经过而丧失担保利益。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有效期如何确定?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实务操作要点如下:其一,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即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未提交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将直接影响项目合规性与后续手续办理。其二,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体现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对等原则。其三,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截止时间为业主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承包商应在该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即告免除。其四,对合同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可按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至15%;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经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且业主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当期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其五,支付担保应与工程建设合同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风险提示:业主应合理规划担保安排以避免资金占用成本过高;承包商则应审查担保人资质与担保额度,注意专业担保公司单笔担保不得超其净资产50%的限制,防止担保落空。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与索赔程序有何要求?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格的15%,实务中业主应据此核验担保额度是否达标。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当承包商因非业主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一是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约,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是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索赔程序方面,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其违约情况,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若索赔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还须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争议焦点提示: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签约时应审查是否存在此类利益冲突;业主索赔证据不齐备可能导致索赔被拒,应提前固定监理确认文件与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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