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办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明确保证金系发承包双方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政府投资项目按结算总额5%左右预留,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办法明确维修责任划分及返还程序:承包人到期申请返还,发包人应于14日内核实,无异议后14日内返还,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经催告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返还申请。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保证金返还维修责任划分工程款结算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5
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缺陷责任期如何确定?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算;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验收,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预留比例方面,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预留,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可参照执行。实务中需注意,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计算方式、争议处理程序、索赔方式等事项。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后续改革政策已下调预留比例上限并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机制,签约时应核查最新政策要求。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以避免重复担保增加承包人负担。发承包双方还可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保障资金安全与返还效率。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和费用应如何划分?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划分以缺陷成因为核心标准。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并不免除其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即因缺陷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承包人仍应依法赔偿。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例如发包人使用不当、设计原因或第三方施工影响等,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缺陷成因的认定上,建议双方在发现缺陷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成因鉴定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成因不明导致费用承担争议。发包人扣除保证金时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扣除依据与金额,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承包人收到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响应,保留维修记录、费用凭证及验收资料,作为日后结算与申请返还保证金的重要依据。此外,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义务约定,可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相应规则执行,分包工程缺陷的维修责任亦按此逻辑在总包与分包之间划分。
保证金返还的程序是什么,发包人逾期返还有什么后果?
保证金返还遵循申请、核实、返还的程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到期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返还申请后,应于十四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十四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特别重要的是默示认可机制:发包人在接到返还申请后十四日内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十四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承包人可据此主张返还。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承包人应注意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催告亦应留痕,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明期限起算点。关于利息,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及计算方式,有约定从约定;逾期返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实践中多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常见争议还包括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此时应审查缺陷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范围、是否已过缺陷责任期以及发包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维修义务。若双方对保证金预留、返还及维修质量、费用发生争议,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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