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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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有什么区别?
根据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大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例如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则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仅限于劳务层面的协作配合。两者的法律要求存在明显差异: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且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再行转手;劳务作业分包则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即可,无须建设单位认可,但劳务作业承包人同样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无论采取何种分包形式,承包人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内容性质准确区分两类分包,避免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转包和违法分包?会面临什么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转包是指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此外,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视同转包行为。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同时,办法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若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工程分包,但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就法律后果而言,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将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应严格审查分包对象资质,规范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派驻,防范被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法律风险。
分包合同备案有哪些要求?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足额支付。在备案程序上,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担保机制方面,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此外,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应重视合同备案与工资支付保障安排,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行政处罚或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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