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针对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的资质核定问题,明确了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情形,包括新设分立、派生分立及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同时规定了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变更证书的情形,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业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通知还就代表工程业绩的提交要求、外资收购内资企业的合规依据以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考核等作出说明,为相关企业办理资质事项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有助于企业合规高效完成资质衔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改制重组情形必须重新核定资质?

根据通知,属于以下三类情形必须重新核定资质:第一,企业新设分立,即原企业解散,其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第二,企业派生分立,即原企业继续存续,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派生设立新企业,无论原企业继续申请原有资质还是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只要涉及原企业原有资质的分割或转移,均须重新核定;第三,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包括内资企业被外资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后变更为外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退出变更为内资企业。这类变更因企业主体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直接影响资质条件和监管要求,故须重新审核。实务中,企业应准确判断自身重组模式,若属于上述类型,切勿直接按变更程序办理,而应准备完整申报材料,重新接受资质核定,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资质被撤销或产生后续法律纠纷。同时,重新核定意味着对人员、业绩、资产等条件再次审查,企业应提前对照相应资质标准进行自查,确保达标后再行申报,以提高审批通过率,避免因材料瑕疵影响重组进度。

哪些情形可以简化资质变更手续?

通知明确三类情形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办理证书变更:一是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新设合并,即多家有资质的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承继原有企业资质;三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承继原国有企业全部资质,或国有企业将主营业务资产、人员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后,原国企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承继主营业务相关资质。此外,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按实收资本考核。简化变更的核心在于企业主体存续或承继关系清晰、法律责任有明确承接,且不实质改变原有资质条件对应的技术能力。实务操作上,企业应按照相关变更程序要求,提交合并协议、注销证明、改制批复、资本变动证明等材料,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简化不等于免审,许可机关仍会核查承继关系的真实性、资本到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规避资质标准的情形。若合并后企业人员、业绩发生明显变化,或涉及跨省变更,可能仍需补充说明材料。企业应提前梳理合并协议和资本验资文件,确保变更申请一次通过,避免因程序反复影响正常经营。

分立企业申请资质时业绩材料如何处理?

通知对分立情形下业绩材料的处理作了分类规定。对于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须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即业绩必须在分立企业间明确分割,各自独立作为申报支撑,不能共用或重复使用同一业绩。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拆分资质变相降低标准,确保每个新企业均有与实际申请的资质等级相匹配的工程业绩。对于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内外资互转),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时,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因为企业主体实质延续,业绩未发生转移,仅性质发生变化。实务指引:分立企业应首先梳理原企业的业绩清单,按照人员、资产、业务的实际走向,制定合理的业绩分割方案,并由原企业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法律责任承继关系。若两个新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类别的资质,必须确保业绩不重叠且各自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数量与规模要求。同时,要注意保存原企业注销或存续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资产划分、债务承继协议等,以便在审核中被要求补充时能够及时提供。风险提示:业绩材料不实或分割不清,可能被认定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导致资质申请被驳回,甚至受到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企业务必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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