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是2007年央行与原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核心在于收紧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住房消费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各环节信贷条件。文件明确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严禁囤地囤房企业获贷、土地储备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值70%且期限不超2年,并对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设置首付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1.1倍的上限约束,同时强化征信信息录入与风险监测。该通知体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信贷工具的关键作用,对商业银行合规操作和借款人理性购房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哪些主要限制条件?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明确区分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不同信贷政策。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提高,具体幅度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同时,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银行只能对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发放贷款,并需通过征信系统核实购房套数。实务操作中,银行应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利率上浮要求,避免通过“接力贷”“合力贷”等方式规避限贷政策。借款人需如实申报房产套数,否则可能构成骗贷。风险提示方面,高杠杆购房者在利率上行周期中可能面临较大月供压力,银行应做好收入偿债比测算。常见争议包括夫妻共同贷款时套数如何认定、异地房产是否计入套数、以及通过赠与或离婚等方式规避限贷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征信记录和房产登记信息为准。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有何特殊规定?

本通知对土地储备贷款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贷款对象、贷款方式、额度上限和期限四个方面。首先,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此举旨在防止开发商利用信贷资金囤地炒地。其次,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必须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以确保抵押物价值充足。第三,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和出让,以归还贷款。此外,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土地储备机构的合法性、收购土地是否纳入年度计划以及抵押手续是否完备。实务操作中,银行应对土地评估价值进行独立核实,防止高估抵押物价值。风险提示方面,土地储备贷款依赖未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若土地市场下行或出让计划延迟,可能形成期限错配风险。常见争议包括土地评估价值时点的确定、抵押登记是否生效、以及储备机构将贷款用于非土地收购用途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和现场检查强化对此类贷款的监测,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项台账,定期报告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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