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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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本市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区域:一是外环线以内的全部区域,这是最核心的征收范围;二是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这部分属于特定行政区划内的延伸区域;三是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其中,第三项中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这意味着部分外环外镇区也可能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均可能享受免税待遇。纳税人在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征税范围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所在位置是否属于上述区域,若位于边界模糊地带,建议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实,避免漏缴或错缴。同时,工业园区等特殊区域即使位于外环线以外,只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中,有些企业注册在市区但实际土地在外环外街道,需要根据具体地址对照规定判断;个人住房若位于征税区域内,也应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居民个人非经营性住房通常有减免政策,具体仍需按国家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遵循“专有优先、共有分摊、测量兜底”的原则。具体而言,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专有,即土地为独用性质,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若无房地产权证或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则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若以上文件均无法确定,则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以所在宗地(丘)面积为计税依据,但如果房地产登记中已按房屋建筑面积对宗地面积进行了分摊,则计税面积直接采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若未经房地产登记或登记中未进行分摊,则需要按照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等于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宗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再乘以宗地面积。宗地面积、相关建筑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地面积时应扣除专有土地面积。若按照上述公式和资料仍无法确定计税面积,最后才采用实际测量结果。实际测量计税面积时,须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量或非官方机构测量的结果通常不被认可。实务操作中,常见争议点在于共有土地分摊公式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车库等非正式计容面积,以及宗地内存在违法建筑时是否应计入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原始资料,若对登记面积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更正登记,避免因面积认定错误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对于新购房产,应关注产权证上是否已明确记载分摊土地面积,若未记载,则需主动收集规划建筑面积数据,按公式自行测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以降低税务风险。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和缴纳方式是什么?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六级超额累进税额标准,根据土地所处区位划分为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20元,三级区域12元,四级区域6元,五级区域3元,六级区域1.5元。纳税等级的划分与区域位置直接相关:内环线以内区域对应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对应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对应三至六级。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应查询最新公布范围,避免因判断错误适用错误税率。税额计算方式为适用税额乘以计税土地面积,即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缴纳方式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则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务中,企业通常需要按季度或半年申报,个人涉及缴纳时一般通过年申报或随房产交易环节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执行,后续国家若有调整,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风险提示方面,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尤其对共有土地面积计算错误或遗漏申报,较易引发税务稽查。建议企业建立土地台账,定期核对权证面积与实际占用情况,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申报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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