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规范性通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计税土地面积确定方式及争议处理程序。企业纳税人一般按季或按半年预缴,个人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期限;土地使用权变更时需即时申报。计税面积优先依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无法计算时由税务机关预核并允许纳税人申请复核。同时,通知将征收范围扩展至外环线以外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建制镇区域,自2007年度起缴纳。实务中纳税人需关注申报时点及面积核定程序,避免逾期风险。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办法为: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二)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二、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应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确定的,可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和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并提供相关依据(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计税土地面积。
  三、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计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确定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后,应先向纳税人核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预核通知书》。纳税人自收到该通知书30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满后的10日内向纳税人换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定通知书》。
  (二)纳税人对预核的计税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预核通知书的3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上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答复,并核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复核通知书》。
  (三)纳税人应在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定通知书》或《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复核通知书》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五、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而言,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申报。个人纳税人的缴纳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外,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情形时,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严格把握各申报截止日期,避免因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或罚款。对于按季申报的企业,建议建立内部税务日历,提前准备申报资料;对于按半年申报的纳税人,也需注意中期申报节点。值得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报,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依法申请延期申报。

计税土地面积如何确定?纳税人有无复核权?

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遵循法定程序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原则。首先,纳税人能够依据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和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自行计算,并将相关依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审核后作为计税土地面积。这是最优先的确定方式,体现了便民和效率原则。其次,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计算确定。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先向纳税人核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预核通知书》,告知预核结果。纳税人自收到预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满后10日内向纳税人换发正式的核定通知书。若纳税人对预核面积有异议,必须在收到预核通知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答复,并核发复核通知书。无论核定还是复核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申报纳税。该程序赋予纳税人充分的异议权和救济权,实务中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各类权属资料,对预核结果有异议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复核,否则视为接受预核面积,后续难以调整。

外环线以外哪些区域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通知,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自2007年度起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文件为准,另行通知。同时,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该规定实质上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从传统的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拓展到外环线以外的特定工业园区及建制镇区域,体现了税收政策对土地集约利用的引导。实务中,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区域是否被列入征收范围,及时查看政府发布的批准文件或区县公告。若对是否属于征收范围存疑,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咨询。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园区和建制镇的范围可能动态调整,纳税人应定期核对官方信息,避免因区域认定不清导致漏缴或错缴。对于跨区域拥有土地的企业,还应对不同区域的土地分别计算税额并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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