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明确了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则。直系亲属间、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人之间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受遗赠情形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税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公证书等。除上述情形外的无偿受赠,受赠人须按受赠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以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减除相关税费为应纳税所得额。受赠人再转让房屋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原购置成本及税费后的余额计税。该通知为实务中房屋赠与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情形下房屋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第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此类赠与须基于法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并非任何关系均可适用;第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通过继承或遗赠方式取得房屋的,同样不属于应税范畴。实务操作中,享受免税待遇的当事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抚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并办理不征税手续。若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则无法适用免税政策,受赠人可能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注意该免税规则针对的是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若赠与附有对价或存在其他经济利益交换,则不属于无偿赠与,应按照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处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真实性,以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实践中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相关公证书和证明材料。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对于不属于免税情形的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式,原则上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为基准,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这里所称的相关税费通常包括契税、印花税、公证费、评估费等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环节实际负担的费用。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合同根本没有标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故意在合同中压低房屋价值来规避税收,税务机关具有核定权的保障性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受赠人需要注意保存好所有支付税费的凭证,以便在申报时作为扣除依据;同时应当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对房屋评估价的具体认定标准。常见争议集中在房屋价值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上,例如赠与人基于特殊考虑约定低价,是否构成正当理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此外,若受赠人后续再转让该房屋,其计税基础又有单独规定,即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注意与原捐赠人的购置成本挂钩,而非受赠时的评估价值,这是实务中容易混淆的关键点。

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取得房屋后再次转让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有特殊性。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这里必须明确几个要点:第一,扣除的原购置成本是原捐赠人最初购买该房屋时的实际花费,而不是受赠人接受赠与时的房屋评估价值,也不是赠与合同标明的价值;第二,可以扣除的税费包括赠与环节中受赠人支付的契税、印花税、公证费、评估费等,以及转让环节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均须有合法有效凭证;第三,如果受赠人转让房屋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转让收入,以防止通过低价转让逃避税收。实务操作中,受赠人应当妥善保管原捐赠人取得房屋时的购房发票、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原始资料,以及本次赠与和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凭证,否则可能无法实现全额扣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受赠人受赠时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该税负是否能在转让环节扣除,相关政策并未明确允许扣除,因此实际税负可能较重。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原捐赠人购置成本的证明资料缺失时如何处理、受赠人支付的税费范围如何界定、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如何认定等。建议当事人在办理受赠及转让手续前咨询专业税务人员,必要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但必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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