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该条例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条例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行一次性征收,并按人均耕地面积分档规定税额幅度。同时规定了军事设施、学校等免税情形,铁路公路等减税情形,以及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等优惠。文章还涉及临时占用耕地的退税规则、其他农用地比照征收及征管程序等实务要点,对土地使用者与相关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0: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照当地适用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额并非固定值,而是根据县级行政区域人均耕地面积划分四档幅度,人均耕地越少,税额越高。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申报缴纳,否则可能影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同时,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不同于按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需将该项税负纳入初始成本预算,避免资金安排不足。此外,实际占用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面积为准,若存在超占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核定税额,并可能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包括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这些公益性或国防性用地享受免税待遇。减征情形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缴纳,这远低于常规税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且确有困难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实务中需注意,享受免税或减税后,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例如将学校用地改为商业开发,则不再属于优惠情形,必须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另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但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当地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税额也要在基础上提高50%。企业筹划项目时,应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保留相关审批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临时占用耕地如何缴税,能否退税?

临时占用耕地同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实际占用之时。但条例设置了退税机制: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耕地资源的立法目的,鼓励临时用地者及时复垦。实务操作中,纳税人申请退税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期限内完成恢复;二是恢复程度需达到原状标准,即重新具备耕作条件,通常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验收确认;三是凭验收证明、原缴税凭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需要注意,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或恢复不符合要求,则已缴税款不予退还。此外,临时占用耕地若最终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则不能退税,且可能涉及补缴差额。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原状”的认定标准,例如土壤耕作层是否复原、灌溉设施是否修复等。因此,纳税人在临时占地前应留存原地貌影像资料,施工中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以便后续顺利通过验收并办理退税。另外,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同样比照耕地占用税规定执行,但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此类农用地的,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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