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按1%税率征收;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10年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明确了家庭住房记录查询、诚信保证及虚假申报责任。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唯一住房认定、普通住房标准及地方操作细则,对房地产交易税费成本具有直接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纳税人需要履行哪些申报义务?

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独立购房通常不计入父母家庭的住房套数。征收机关会先查询纳税人的契税纳税记录,如果无记录或记录有疑义,房地产主管部门将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在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暂不具备信息系统查询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诚信保证不实,将被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务操作上,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诚信保证,不能为获取优惠而隐瞒已有住房。同时要关注当地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比如建筑面积、容积率、成交价格是否超过一定限额等,因为只有普通住房才能适用本通知的契税优惠。常见争议包括家庭住房记录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离婚或继承后家庭住房数量变化、异地住房是否计入等。建议纳税人在办理申报前主动向征收机关说明家庭住房情况,递交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由于不动产登记与税收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虚假申报被查处的风险很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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