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1、因申请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与购房时其他同住成年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查阅证明(原件);
(5)地籍图(宗地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2、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案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登记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备案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将登记备案文件抄告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案后,该企业法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不需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文件 。
经登记备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单元预售时放弃抵押权承诺文件的登记备案。
承诺放弃抵押权文件记载的房地产应当与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预售商品房范围相一致。
4、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买卖合同一方的企业法人消灭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申请核查,权籍管理部门应当将核查情况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告知房地产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通知当事人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房地资源网上公告,其中,在主要报纸上登载的规格不小于10×15厘米。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当事人除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外,还须提交以下文件:
(1)购房发票(原件);
(2)房地资源网页证明或报纸公告内容。
5、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的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申请核查。区县权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地籍调查和房产调查的要求进行房屋调查,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权属证明文件告知房地产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通知申请人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房地资源网上公告,其中,在主要报纸上登载的规格不小于10×15厘米。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准当事人登记申请。
6、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分工如下:
(1)司法部门 、监察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需要以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阅房地产登记册的,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市房地产登记处查阅;以其他方式查阅房地产登记册的,应到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查阅。
(2)查阅人同时查阅多个区、县房地产登记册的,可以到市房地产登记处查阅。
(3)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的,按照原分工查阅。
7、2003年5月1日后,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在房地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他项权利相关内容。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后,以前颁发的有关房地产登记规定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后颁发的有关规定无冲突的,继续有效。
二、关于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
1、2003年6月15日起,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向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应包括权籍信息系统能够接收的电子文件。
2、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方便老百姓办事。
3、采用楼盘表处理程序建立楼盘表的,应先查询宗地情况,权籍信息系统中确无宗地内容的,可以先建立新宗地楼盘表,以满足交易登记的需求,成果管理部门应在建立新楼盘表的十五日内,及时在权籍信息系统中变更地籍图,保持楼盘表和地籍图的一致性。
4、权籍清理中的企业、农民宅基地等单位采用虚拟一幢建立楼盘表,目前根据工作需要拆分的,可以继续虚拟一幢,丘内各幢房屋以户的形式建立楼盘表。各幢房屋坐落相同,需要加以区分的,原则上采用在坐落后添加丘号和幢号加以区分。
5、2003年5月1日后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应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建立楼盘表后,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5月1日前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5月1日后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上应先实施预测,确有困难的,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执照建立楼盘表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三、关于房地产登记和成果管理的工作衔接
1、经查阅已经登记但未建立楼盘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手工出具收件收据。登记机构应将受理的件袋转成果管理部门建立楼盘表,待楼盘表建立后,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受理后,将收据寄给申请人。
2、市登记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需要申请人配图的,登记机构受理后,由区县成果管理部门配图,区县成果管理部门无资料的,可向市测绘中心调阅测绘资料或直接以原登记发证附图为依据,更新权籍信息系统数据后,颁发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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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变更为全体同住成年人如何申请登记?
根据该补充规定,因申请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应当由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与购房时其他同住成年人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办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查阅证明原件、地籍图(宗地图)原件二份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实务中应注意,协议书查阅证明是证明同住成年人范围和购房协议真实性的关键文件,需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获取。共同申请原则旨在保护全体同住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或遗漏其他同住人权益。若其他同住成年人无法共同到场,实践中可通过公证委托等方式解决,但登记机构通常会严格审查委托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应关注受理与审核进度,材料不齐或权属存疑的,登记机构可能要求补正或不予核准。
买卖合同一方企业法人消灭后能否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可以单方申请。根据该补充规定,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原则上应当由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买卖合同一方的企业法人消灭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这是针对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丧失情形的特殊安排,旨在解决相对方无法配合共同申请导致登记程序受阻的实务难题。登记机构受理单方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申请核查,权籍管理部门将核查情况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告知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通知当事人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房地资源网上公告,报纸登载规格不小于10×15厘米,公告期为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准登记申请。申请人除提交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须提交购房发票原件以及房地资源网页证明或报纸公告内容。实务提示:单方申请路径程序严格、周期较长,公告期内若有异议,登记可能受阻,建议申请人妥善保存企业法人消灭的证明材料,并预留充足时间办理。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承诺如何备案?
根据该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之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单元预售时放弃抵押权承诺文件的登记备案。设置该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预购商品房购房人的权益,防止开发商将已预售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仍处于抵押负担之下,避免银行等抵押权人日后就预售单元行使抵押权与购房人权利发生冲突。实务中需特别注意,承诺放弃抵押权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范围,应当与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预售商品房范围相一致,两者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备案审查。因此抵押权人在出具承诺文件前,应仔细核对预售许可证载明的楼栋与单元范围,确保覆盖全部拟预售房屋。对购房人而言,在签订预售合同并申请预告登记前,可要求开发商或通过登记机构核实相应单元是否已完成放弃抵押权承诺备案,以防范所购房屋仍被抵押的风险。若备案缺失或范围不符,应暂缓交易或要求补办后再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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