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林改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 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县级国家档案馆应将林改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并将其统一归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全宗序列,对所保存的林改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林改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利用林改档案资料时,除依法收取的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林改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 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林改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508/782bcb8883ce12f3e84401.pdf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管理要求有哪些?
根据该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具体归档范围可参照配套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管理要求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次年上半年前完成立卷归档。确权和林权登记类文件材料应以农户或宗地为单元整理归档,确保权属依据清晰可查。纸质材料应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书写材料,保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非纸质材料如录音录像、电子文件、遥感数据等应单独编号,重要内容需制成纸质拷贝同步归档,并注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档案整理标准,确保林改档案齐全、完整、真实、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基层单位应特别重视权属登记原始材料的保存,防止因材料缺失导致林权争议。
林改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划分的?永久和定期分别适用哪些文件?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例如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始登记材料、实地勘界记录、林权证审核发放文件、政府批复和重要合同协议等,这些文件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历史事实认定,一旦损毁难以弥补。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10年,具体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和利用频率确定,例如一般性工作通知、程序性报表、日常事务文书等可定期保存。划分依据主要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实务操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应逐件鉴定文件价值,对于权属依据、合同契约、登记台账等关键凭证一律从宽把握,优先划为永久;对于内容重复、临时性、事务性文件则可按定期管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定期保管期限届满后,应重新鉴定,如仍有保存价值应及时转为永久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各地林业和档案部门应加强对保管期限划分的指导检查,防止因误判导致重要档案提前销毁或失去法律证据效力。
林改档案的利用和移交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林改档案的利用和移交有明确的规则。利用方面,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可依法利用已开放档案;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移交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利用档案时仅可收取复制成本费,不得额外收费。移交方面,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经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移交乡镇档案机构,经县级林业和档案部门验收后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重要权属登记文件资料原件应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套移交档案馆永久保存。在移交前必须保留备份或复印件。实务中应注意:一是严格审查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限制公开范围;二是确保移交程序完整,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文件;三是移交后原单位保留备份以备日常查考。对于违反规定导致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