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针对上海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与房地产登记管理作出系统规范,核心内容包括:明确适用对象为结建地下工程与单建地下工程,排除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供地方式可采取出让或划拨,单建工程需单独办理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规划许可阶段须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及建筑面积;竣工后以实际外围所及范围确定地下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登记时须记载规划许可信息并注明地下空间属性,属民防工程的还需注记平时用途。该规定为地下空间权利人确权与交易提供了实务指引,有助于规范开发秩序、保障产权安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用地审批)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对2006年9月1日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但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除外。其中,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6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八条(房地产权证注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九条(房地产测绘)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测绘规范,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范》、《上海市地籍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6

常见法律问题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具体适用参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即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工程,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无需单独申请地下空间用地。对于单建地下工程,即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若采用划拨方式,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若采用出让方式,则需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须在取得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建设,竣工后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即为土地使用权范围。因此,建设单位应提前规划地下空间的水平投影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确保与规划许可一致,避免因范围不符导致无法登记或产生权属争议。

地下建(构)筑物办理房地产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登记在遵循一般房地产登记规则的基础上,具有多项特殊要求。首先,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记载的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其次,房地产权证中应当注明地下空间;若属于民防工程,还须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对于2006年9月1日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权属来源文件,但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可免于提交;若登记申请人与批准文件记载的主体不一致,还需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机构受理后应进行核查并公告,公告期满六个月无异议方可核准登记。此外,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测绘需参照城镇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实务中,权利人应妥善保管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测绘成果等证明文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登记受阻。

结建地下工程与单建地下工程在用地审批上有什么区别?

结建地下工程与单建地下工程的用地审批存在显著差异,这直接影响开发流程和权属确认。结建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用地审批手续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无需单独申请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因此审批效率相对较高,地下空间与地面建筑的权利主体和用地范围通常保持一致。而单建地下工程是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不依赖地面建筑,其用地审批需要单独进行:采用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另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采用出让方式的,则须单独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此外,在规划审批环节,无论结建还是单建,规划管理部门均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实务中,结建工程因与地面建筑联动,应注意同步申报、统一规划;单建工程则需重点关注地下空间权属的独立性,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与周边地下设施的空间关系,避免因垂直或水平范围重叠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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