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附件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 房屋坐落 | 部位 | |||||
| 租赁类型 | □出租 □转租 □公房转租 | |||||
| 出(转)租人 |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承租人 |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是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是□ 否□ | 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 ||||
| 新增备案填写 |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 | _____(平方米) | ||||
| 租赁期限 | _____年___月___日 至 _____年___月___日 | |||||
| 租 金 | 人民币______元/月 | |||||
| 变更备案填写 | 变更前信息 | 变更后信息 | ||||
| 延续备案填写 | 续租期限 |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 ||||
| 租金 | 人民币______元/月 | |||||
| 注销备案填写 | □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一致,于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 | |||||
| 申请人承诺:1、本人已全面了解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等规定;2、本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3、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提交资料不实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出租人: (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盖章)承租人: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部位: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
租 金: _______元/月
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哪些基本材料?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基本材料包括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原件、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方面,中国公民需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使用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国护照;港澳居民可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外国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外文证件需附公证中文译本。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经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等。若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合同,则应由经纪机构代办,无需额外提交当事人委托书,但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齐全且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受理中心应当场核验、录入系统并发放备案通知书。实务中常见问题是身份证件过期、权属证明类型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书填写与证件不一致,建议提前核对并复印清晰,避免多次往返。另外,申请人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申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有什么特殊要求?
转租房屋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除常规的申请书、转租合同、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这一要求旨在保障转租行为的合法性,避免承租人擅自转租引发纠纷。如果是公有住房转租,则只需提交申请书、转租合同、身份证明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无需额外提供原出租人同意材料,因为公房转租另有其特定管理规定。实务操作中,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应当明确表达同意转租的意思,建议载明转租的房屋部位、期限以及是否同意分租等内容,并由原出租人签名或盖章。若缺少该书面材料,受理中心将不予收件。此外,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否则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转租的,仍由经纪机构代办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委托书。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原出租人事后否认同意转租,因此建议保存好书面同意原件,并在转租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以降低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提前终止时如何办理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租赁当事人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时需提交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例如更名文件、补充协议等。如果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应申请延续登记备案,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续租协议原件。如果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不再续租,则需申请注销登记备案,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提前终止的还应提交提前终止协议。所有变更、延续或注销备案均建议及时办理,以免影响后续权益。实务中,许多租赁当事人忽视信息变更备案,导致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可能影响居住证办理、租金抵扣及纠纷举证。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应书面确认终止日期,并明确费用结清情况,避免因备案未注销导致原租赁关系被误认为存续。受理中心核验无误后应当场录入系统并出具相应备案通知书。建议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时限以当时有效规定为准,如遇材料缺失,可咨询原备案受理中心一次性补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