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文章摘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性文件,对全体股东和治理机构均有约束力。实务中创业者常依赖工商示范文本,忽略个性化约定,导致纠纷无章可循。2006年新公司法赋予股东较大自由约定空间,创业者应借此制定适用性强的章程。文章系统阐述了章程必备事项:公司名称与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及权利、出资方式与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任免,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并提示投资担保借款等数额批准权限、会议议事程序、僵局处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关键条款均可在章程中细化,以保障公司稳定运作。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1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制定公司章程时创业者常犯哪些错误?

根据公司法赋予的章程自治原则,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最高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其效力优先于一般性的股东协议。法律允许股东在法定框架内通过章程约定出资、分红、表决权分配、股权转让、机构职权等事项,因此创业者是否善用章程直接决定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实务场景中,不少创业者委托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代理机构以尽快完成登记为目标,通常直接采用工商局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仅罗列法律原则,未针对具体公司设计条款。另有部分创业合伙人初期关系极好,认为所有问题都能协商解决,因而不在章程中规定议事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当公司发展壮大或陷入困境时,股东心态变化,在利润分配、决策权限、股权退出等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此时才发现章程没有对应规定,纠纷悬而不决,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实务指引上,创业者应在设立前全面梳理公司定位、股东需求及潜在冲突点,重点设计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边界、表决比例、僵局破解程序、对外投资担保的批准权限、股权继承和转让限制等条款,同时谨慎对待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通过量身定制的章程安排,可最大程度防范因规则缺失导致的内部争议,保障公司长期稳定运营。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哪些核心事项?

依据公司法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构成章程的主体框架,每项都直接影响公司合法运作和股东权利实现。文章指出,名称须在设立前查名预核准,住所需提交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经营范围须经工商审核并依法批准前置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东权利应详细载明资产收益、参与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知情权等内容。出资部分需约定各股东出资比例、分批安排及非货币财产的评估方式,同时可约定利润分配、增资认购、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处理。机构部分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特别是投资、担保、借款、合同、支出等数额的批准权限。实务指引上,制定章程时不能简单照抄法律条文,应根据公司规模、股东人数和业务类型细化各机构的议事程序,如会议召集通知期限、表决方式、僵局处理办法。还应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此外,可利用兜底条款增加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解散清算办法等个性化内容,使章程真正具备可操作性。

如何通过章程约定公司治理规则防范纠纷?

公司法赋予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允许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具体规则进行约定,包括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章程中对于投资和担保的总额、单项数额、借款数额、合同数额、支出数额等明确批准权限,可以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文章特别提到,登记代理机构使用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规定,并无针对性的内容,导致创业者在纠纷发生时无章可循。创业初期合伙人关系融洽时往往忽视治理规则,但企业发展后,股东在重大事项上出现分歧,章程却没有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造成公司运转受阻。因此,善用章程自由约定权是避免此类问题的关键。实务指引上,创业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设置分层决策机制,例如根据投资、担保、借款、合同的数额确定不同审批权限,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设计表决僵局破解方案,如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引入第三方调解、约定股权回购等;同时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保障监督职能。通过事先安排,减少未来争议的不确定性,确保公司在稳定的治理框架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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