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样式附后。,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住所地
投 资 人
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签名盖章)
⑴,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2、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 , ,
年 月 日
注:1、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⑵,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样式附后。,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住所地
投 资 人
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签名盖章)
⑴,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2、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 ,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依照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实务规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的核心材料包括两类基础文件。其一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文件须由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申请书中应当填写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与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住所地以及各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投资额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其二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样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并附上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该证明还需载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以及委托期限。若拟申请的名称冠有“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词,属于特殊情形,应额外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其他特殊的申请名称,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投资人补充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关于材料的形式要求,凡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文件均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则加盖公章。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标准格式文本,也可直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材料的完整性和签署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名称核准能否顺利通过,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前逐项核对,尤其注意备选名称的字号应当互不相同,避免因填写疏漏造成受理障碍。
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证明如何规范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名称预先核准中涉及授权关系的关键文件,其填写规范直接影响代理人办理事项的合法性。从法律概念和规则层面讲,该证明实质上是全体投资人向登记机关作出的授权声明,用以确认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办理名称核准申请、接收通知以及更正材料。其核心规则是: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权限范围应当清晰限定,避免因授权不清引发争议或导致申请行为无效。证明中必须填写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同时准确勾选或填写其更正材料的权限范围,例如是否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也需要完整载明,一般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实务中应确保授权期间覆盖整个名称核准过程。关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结合本文提供的样式可见,证明文书中还设有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栏,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并要求将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于指定位置,以备登记机关核验。投资人盖章或签字栏位于证明末尾,投资人为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字。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委托权限勾选不明确、有效期限填写不完整、代理人身份复印件模糊或未签字、投资人签署盖章遗漏等,这些问题都容易导致登记机关退回申请。因此,建议在提交前重点核对:第一,委托事项是否具体写明;第二,权限栏是否以打勾方式明确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第三,复印件是否清晰且由代理人本人签字;第四,证明材料是否与申请书中的投资人信息一致。规范填写该证明有助于减少补正环节,提高名称核准效率。
名称预先核准中特殊名称有哪些额外要求?
在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下,并非所有企业名称都适用同一套审核标准,对于使用特定字词或具有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会设置额外的材料要求。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来看,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构成,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词的名称,通常被视为具有全国性或者跨区域、涉外属性的特殊字号,其使用需要经过更高层级的审批确认。依据现行登记实务原则,凡申请此类名称的,投资人必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此证明该名称的合法性及使用依据。此外,对于其他特殊性申请,例如涉及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业字号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说明情形的名称,名称登记机关有权根据审查需要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就实操场景而言,本文所列清单中明确将特殊名称的批准文件作为独立项列出,并与基础材料并列,说明其不可缺位。投资人若有意申请此类名称,应在准备阶段即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文件,并确保该文件复印件符合“与原件一致”的标注要求。同时需要注意,特殊名称的审核周期通常长于普通名称,且对经营范围与企业类型可能存在更高匹配要求,申请书中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避免扩大填写造成名称与业务不符。风险提示方面,常见误区一是误以为冠以“国际”字样只要注册资本足够即可,忽视了国务院批准文件的前置要求;二是将备选名称填为近似字号的多个选项,却未注意备选名称之间应当使用不同字号,导致审查时无法有效排序。建议申请人在正式递交前,主动向登记机关咨询特殊名称的具体材料口径,按清单备齐基础文件和特殊证明,并预留合理审核时间,以降低名称被驳回或拖延的风险,确保企业设立进程顺利推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