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用贷款注册公司(2003新华网)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东以银行贷款作为出资来源是否构成虚假注册的实务疑问,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给出明确解答。法律仅要求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得抽逃出资,并不审查出资款项属于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股东以贷款资金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但贷款属于股东个人债务,应由股东自行偿还,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对创业者融资出资、公司资本合规及股东责任界限具有实务指导价值。

问: 我抵押后在银行贷款30万,有自酬资金20万,共有资金50万作为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在“资检”的过程中,发现我的30万为贷款的,那么我的公司是否属于“虚假注册”呢?

答:法律只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并不管股东资金系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即使发现你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虚假出资。但是有一点需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亦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本文原载于新华网法治频道2003年9月11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9/11/content_1076165.htm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8:3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用贷款资金出资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出资的核心要求是实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并且出资后不得抽逃。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资资金必须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也未禁止股东通过贷款等融资方式筹集出资款。因此,股东使用银行贷款作为出资来源,只要贷款资金真实进入公司账户,并完成验资或工商登记程序,且不存在虚构出资、伪造凭证等行为,就属于合法出资。实务中,监管部门在审查注册资本时会关注资金是否实际到位、是否存在抽逃迹象,而不会追查资金来源的借贷属性。但需注意,如果股东以贷款资金出资后又以借款等名义将资金转出,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股东以贷款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公司对股东的贷款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建议股东在出资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和贷款合同等凭证,以备后续核查。

贷款出资与虚假注册有何区别?

虚假注册通常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或者实际并未出资而虚构出资事实,例如伪造银行进账单、虚假验资报告、垫资后立即抽逃等行为。贷款出资则不同,股东与银行之间形成独立的借贷关系,贷款资金一旦进入公司账户,即成为公司财产,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充实。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出资是否真实到位:贷款出资中,股东确实将资金投入公司,资金所有权转移至公司,股东仅对银行负有还款义务;而虚假注册中,股东往往并未投入真实资金,或资金在验资后迅速被抽回,导致公司资本虚置。因此,监管机构在认定虚假注册时,会重点审查出资资金的流向、验资程序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抽逃行为。只要股东以贷款资金真实出资且未抽逃,即使资金来源系贷款,也不构成虚假注册。但股东需注意,贷款合同应由股东个人签订,公司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否则可能引发关联交易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风险。

股东贷款出资后,公司是否应偿还该贷款?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出资,该贷款合同的主体是股东与银行,股东是债务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出资后资金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公司并不因此继承股东的个人债务。因此,公司没有义务偿还股东用于出资的贷款。实务中,如果股东要求公司偿还其个人贷款,或者公司主动代股东还款,可能构成未经法定程序挪用公司资产,涉嫌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和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后果。正确做法是:股东应以其个人收入和财产清偿贷款,公司财务账簿中不得体现该笔债务。如果股东因贷款偿还压力较大,可以依法通过分红、减资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合法资金,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性规定,不得直接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此外,若股东用贷款资金出资后又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还款,则可能同时构成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