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8条实施背后的立法与司法博弈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24年新公司法第88条实施引发的立法与司法博弈展开分析。该条款旨在规制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设定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及转让人补充责任。然而,相关司法解释赋予该条款溯及力,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扩大适用、裁判尺度不统一及案件激增等问题,多地法院暂缓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备案审查认为该规定违反立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督促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出台批复明确不溯及既往。文章进而反思立法与司法在沟通协调及现实考量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渠道与司法解释程序的建议,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2024年平安夜,最高法院连夜公布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为何?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本是推动我国公司治理迈向更科学、更规范阶段的重要举措,然而其中第88条的实施却引发了立法与司法之间颇为引人关注的博弈。

 

从立法角度来看,第88条有着清晰且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当今商业环境下,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而其中存在部分股东试图通过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来逃避出资责任、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这无疑会对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第88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旨在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漏洞,构建起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保障公司出资链条的完整性以及债权人利益能得以维护。但是,立法或许未能充分考虑到所有复杂的现实情形,比如股权转让时间与债权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等,这就导致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被指为“立法失误”的争议点。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具有溯及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运用该条文时,存在扩大解释与适用的情况,似乎未对条文的内涵、立法目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读,只是机械地将一些看似符合表面情形的案例纳入该条文适用范畴。这不仅使得该条文的适用面变得过宽,更严重的是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统一,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而且,多地法院如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都因这条规定引发了大量诉讼,不堪案件压力的重负,只能通过内部通知等形式暂缓适用第88条或暂缓执行相关判项,这从侧面反映出了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一规定时的无奈与纠结。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2月22日提交审议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相关股权转让情形适用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此有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法第88条是2023年修订时新增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应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因此,才会出现我们文章开头提及的一幕。

 

其实,立法与司法本应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法治建设的两个关键环节。然而此次围绕公司法第88条的博弈,恰恰暴露了两者之间在沟通协调、对现实情况考量的同步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机关或许可以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充分吸纳来自司法实践一线、法学理论界以及广大市场主体的声音,让法律在出台前能经过更充分的打磨,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而司法机关在制订司法解释、适用法律条文时,也应深刻领会立法意图,充分征求各界意见,避免出现自行其是、各执一词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没有提出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而是不点名“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这让最高法院惊出一身冷汗。但无论如何,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挥立法监督作用,最高法院知错就改,都值得手动点赞。我们也期待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大立法监督力度,不仅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进行合法、合宪审查,也要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一些非规范性文件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前不久引起轩然大波的法答网关于对赌回购行权期限的解答,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最后编辑于:2025-01-04 22:52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它主要规制哪种行为?

2024年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旨在解决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问题。根据该条款,当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受让人需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则转让人需在其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将出资风险转嫁给公司或债权人的漏洞,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的充实性和交易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新法施行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此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实践中,部分法院曾误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导致裁判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批复明确不溯及既往。因此,理解该条款时应重点关注其时间效力界限,避免将新法责任体系倒溯至旧法时代。

为什么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一度引发司法实践混乱?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挥了什么作用?

该条款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赋予其溯及力,导致大量适用新法审视旧法行为的案件涌入法院。多地法院因案件激增、裁判尺度不统一,一度出现扩大解释和机械适用现象,甚至采取暂缓适用或暂缓执行等内部措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指出,依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公司法第88条属于新增规定,不应适用于施行前的股权转让情形,并督促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这一监督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平安夜公布批复,明确该条款不溯及既往,从而结束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该事件表明,立法监督是纠正司法解释偏差、维护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暴露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沟通协调不足的问题。

关于公司法第88条,常见的误解有哪些?如何正确理解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关系?

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第88条适用于所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不论转让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后;二是认为转让人只要转让股权即可彻底免责;三是认为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正确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此前转让的股权仍按旧法处理,转让人不因新法增设责任而被迫承担补充责任。第二,责任顺位明确,受让人是出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在其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且补充责任以受让人未缴部分为限。第三,转让人补充责任并非无限连带,而是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债权人应先向受让人主张。此外,该条款旨在防止恶意逃债,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受让人资信良好,转让人不应被轻易追责。理解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对条文机械化适用,也能更准确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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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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