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国土资源部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部署,在2006年目录基础上增补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清单。通知明确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列入限制目录的项目须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列入禁止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增补内容涵盖乳制品加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多晶硅、纺织、党政机关办公楼、商品住宅等行业的准入规模及工艺要求,并禁止部分落后产能及重复建设项目用地。该文件为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具体执行标准,对相关企业投资与用地审批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乳制品加工项目
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3. 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吨及以上。
4. 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2、3、4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
二、煤炭项目
1.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
三、钢铁项目
1.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2. 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3.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4. 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属项目
1.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钢铁项目
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二、建材项目
1. 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
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三、机械制造项目
1. 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四、船舶制造项目
1. 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年前)。
五、其他项目
1. 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适用对象与条件是什么?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目录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完全符合目录规定的具体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能为其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具体条件依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乳制品加工项目对日处理原料乳能力设有最低规模要求,且根据所在省份分为两类标准;煤炭项目对矿井年产能设有分省门槛,并明确十一五期间暂停30万吨/年以下新建煤矿用地供应;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多晶硅、纺织等项目均对生产规模或工艺装备提出量化指标。此外,商品住宅项目对宗地出让面积设有上限,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则须按级别报相应政府或部门批准。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项目立项前充分核实自身产能、工艺及所在地域标准,确保满足对应条件,否则无法获得用地审批。若项目属于目录列明但采用替代工艺且不满足规定参数,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建议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并主动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确认,避免因条件不满足导致审批失败或投资损失。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包含哪些主要行业和情形?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所涉情形主要包括钢铁、建材、机械制造、船舶制造以及其他项目等五大类。钢铁方面,禁止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该工艺但未配备二氧化硫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也禁止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建材方面,禁止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以及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机械制造方面,禁止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船舶制造方面,2012年前禁止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其他项目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以及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这意味着企业无论规模多大、投资多高,都无法取得用地批准。实务中需特别警惕通过拆分项目、变更名称或调整工艺描述来规避目录限制的行为,此类做法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并追究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在项目策划阶段即对照最新目录进行逐项筛查,尤其是涉及上述传统工艺或高耗能高排放环节的项目,应尽早调整技术路线或投资方向,避免土地审批环节被一票否决。

违反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规定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通知要求,违反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从法律后果角度看,首先,违规办理的用地审批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相关行政许可面临被撤销、确认违法等风险,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或重新处理。其次,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若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对于企业而言,违规用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罚款等;若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还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禁止目录中的“新建”或“扩建”情形、生产工艺是否实质性等同目录所列落后工艺、规模计算基准如何确定等。此外,通知仅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用地手续,切勿心存侥幸;政府部门则应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建立内部复核机制,防止违规审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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