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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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其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法律赋予了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再次,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过半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可对涉及原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此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即使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只要行政行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土地,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如果该登记是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文书作出的,且登记内容与文书一致,则不能单独起诉该登记行为,但若认为登记内容与文书内容不一致,则可依法提起诉讼。这一原告资格体系充分保障了实际权利人、多数村民及后续权利承继者的诉权,体现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全面保护。实务操作中,原告应准备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或使用证明,以及被诉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或事实证据,以证明其与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司法审查条件是什么?
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即遵循行政前置原则。只有当权利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结果仍然不服时,才能以该裁决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则的设计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专业认定和统筹协调方面的优势,减少司法资源的直接介入,同时为权利人设置了一个完整的内部救济渠道。具体操作上,土地权利人应在收到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后,首先在法定期限内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并提交补偿依据、土地权属证明、实际损失等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权利人若对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裁决申请后逾期不作出裁决,或者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权利人可以依法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程序违法。此外,对于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问题,即使土地补偿部分遵循行政前置,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争议仍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在实务中,权利人应密切关注申请期限和程序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机会。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权利人可以将其作为程序违法事由一并提出,从而强化救济效果。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即征收行为已经获得合法授权。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实施规则完成了征地行为,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进行实地调查、听取意见等环节,确保程序正当。第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并在此情况下拒不交出土地,且该行为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该申请还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般条件,例如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上述条件进行严格的形式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这一审查机制体现了司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制衡,防止征地机关滥用强制手段。实务中,被征收人若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或相关执行通知,应重点审查征收批准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补偿安置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补偿标准过低、未履行安置义务或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在诉讼或执行异议程序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征收的公益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补偿的充分性,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强制执行。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法律明确要求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在参照执行时应当扣除其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避免重复补偿。这一规则解决了城郊及城中村地区因征收时间跨度大、土地性质变更而导致的补偿标准偏低问题,体现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整体水平一般高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权利人应当关注征收公告发布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以及此前是否已就土地部分获得补偿。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参照适用较高补偿标准的诉求,并提交规划区域图、安置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支付凭证等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是否已实际实施征收行为但未完成补偿、以及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金额等事实,从而合理确定补偿数额。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主张权利,以免因超过起诉期限或举证不足导致不利后果。对于符合条件但行政机关拒不按照较高标准补偿的情形,法院将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或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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