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需要经过哪些筹备程序?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并确定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上述关键内容应当在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还应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务中业主应积极参与筹备与表决,确保成立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业主大会哪些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表决规则区分一般事项与重大事项:一般决定只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因直接关系全体业主重大权益,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人数较多的小区,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会三日前就拟讨论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如实反映。业主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实务中须严格区分表决门槛,若将重大事项按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撤销,引发效力争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什么情形下终止?如何办理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法定情形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即告终止,具体情形包括: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此外,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在换届情形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换届工作。实务中印章与财物移交是最易引发纠纷的环节,拒不移交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可通过主管部门督促或诉讼途径维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