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

文章摘要 业主大会规程是规范业主大会活动、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并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行使制定议事规则与业主公约、选举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企业、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等职责,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规程对筹备程序、表决规则、委员资格、换届交接及违法决定撤销机制均有明确规定,是业主自治实务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1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需要经过哪些筹备程序?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并确定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上述关键内容应当在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还应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务中业主应积极参与筹备与表决,确保成立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业主大会哪些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表决规则区分一般事项与重大事项:一般决定只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因直接关系全体业主重大权益,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人数较多的小区,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会三日前就拟讨论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如实反映。业主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实务中须严格区分表决门槛,若将重大事项按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撤销,引发效力争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什么情形下终止?如何办理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法定情形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即告终止,具体情形包括: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此外,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在换届情形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换届工作。实务中印章与财物移交是最易引发纠纷的环节,拒不移交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可通过主管部门督促或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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