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时建筑面积和人数的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1)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2)停车库;(3)配电房;(4)垃圾房;(5)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二、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订 《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业委会应当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相关工作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权法》和《条例》的宣传,做好贯彻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增强业主自律意识,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帮助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倾听群众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物权法》、《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物业服务的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管理与作业分离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提升行业的社会声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会议制度、业主接待制度、印章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议事决策规则,不断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广大业主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断健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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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大会表决时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如何计算?
业主大会表决涉及专有部分面积与业主人数的确定。专有部分面积按业主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若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产证的,则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同样排除停车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时,其专有部分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但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建筑物总面积即为所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未领取产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这一规则直接关系到业主大会表决的效力,实务中常因车位是否计入面积、未办证房屋如何认定等问题产生争议,相关主体应严格依据权证或合同记载数据,确保表决程序合法。
共有部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所获收益的分配,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地方性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无法形成集体约定,故直接适用地方规定的相关条款。实务操作中,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常见争议包括:地下车库、架空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与分配比例如何确定,以及维修费用是否应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等。为减少纠纷,建议业主大会尽早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约,明确共有部分范围、分摊标准、收益分配比例及执行程序;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示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行政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公约与议事规则如何衔接?
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临时公约,若部分条款与物权法和修订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则自物权法施行之日起,相关抵触条款不再执行,而应当适用法律规定。为确保业主自治文件的合法性,业委会应当对原有的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系统梳理,删除或修改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并形成修订草案,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全体业主表决。实务中需要注意:修订草案应提前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比例要求,否则修订无效。此外,对于业主临时公约,在业主大会成立并制定正式管理规约后,临时公约自动废止。建议业委会在修订工作中主动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修订文件失效。这一衔接机制有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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