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本市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以下除特别标注外,统称“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试先行为契机,建立支撑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体系,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控制行业风险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体系,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本市融资租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争取到2020年,实现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30%以上,使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成为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不断拓宽融资租赁服务领域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引导境内外资本来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配套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行业。


  2.推动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产业等新领域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支持融资租赁参与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众创空间等合作,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支持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中引入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探索通过财政资金进行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支持开展跨境租赁。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临港装备“走出去”示范基地以融资租赁组团方式推动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


  5.做好各项服务配套。继续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运作,扩大资产规模,丰富资产类型,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和带动经济发展。推进建立融资租赁服务创新基地,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引进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管理咨询、行业培训、经纪服务、信息统计、政企沟通以及风险评估、行业预警等服务。支持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6.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提高专业化水平。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7.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用外债。放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举借外债资格条件中的外贸进出口权、净总资产比例以及盈利状况等的限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履行必要程序并签订外债合同后,应当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其举借的外债可调入境内存放在外债专户,实行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


  8.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等规定,办理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海外融资等方式开展业务。


  9.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规定,办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通过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境内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实现境内外资金的统一调配。在现行规定允许境内外币划转的范围之外,积极探索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实、合理的前提下,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境内特殊项目公司之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可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10.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努力协调异地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三)深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


  11.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商业保理试点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12.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企业库房场地设立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13.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本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及相关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在本市相关部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登记。积极探索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14.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接入意愿、自身业务发展和系统建设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按照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报送数据和接入后的管理风险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试点。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5.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支持实际使用者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引导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落实国家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保险资金通过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增加投入。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管理业务。


  (五)完善公共服务,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


  17.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分类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1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租赁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组织专业培训和沙龙活动,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制定行业规则,有效发挥服务、指导和自律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性,规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服务行业发展需求。加强与国内外租赁协会交流合作。研究设立融资租赁业产业合作联盟,引导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鼓励社会机构建立融资租赁研究中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


  20.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和宣传贯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本市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级层面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分工合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细化政策措施,并搞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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