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有哪些流程和材料要求?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我国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这是国产软件享受产业政策优惠的前提。具体流程是:由软件产品的开发或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审查材料齐全后,送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指定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国产软件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产品样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的部分,还需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境内开发证明;完全进口软件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样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检测证明以及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提前准备完整材料,特别是知识产权证明和检测报告,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审查延误。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应及时申请延续,否则将影响继续享受政策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将被撤销登记号并追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软件产品销售环节有哪些合规义务?
软件产品销售环节的合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但以代理方式销售的,代理方与被代理方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等内容,且代理方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代理权限、期限、区域和级别,避免虚假宣传。第二,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的,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销售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三,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计算机病毒、危害系统安全、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法律禁止的内容,同时应以书面或文档形式告知用户技术服务单位、服务内容、方式和费用;如果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销售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价格已包含服务费,这有助于明确售后责任边界。第四,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防止借测试之名牟利。实务中,企业还需注意在软件外包装上标明软件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号、生产或进口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中文说明书和使用手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规范而受到处罚。
软件产品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软件产品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具体从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两方面体现。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形成分层监管体系。对于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如果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携带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并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此外,如果软件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或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与生产单位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符,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单位进行处罚。实务中,软件企业需特别注意不得在登记备案中弄虚作假,否则不仅面临登记撤销和税收优惠追回,还可能因信用记录受损影响后续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资格。对于软件功能不符的情形,即使已取得登记,也可能被投诉查处,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发测试,并妥善保管功能承诺的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的监督检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