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了2008年修订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提成支付方式另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登记管理,并规定了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合同号编制规则、变更及备案程序。文章旨在指导企业合规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规避操作风险,对涉外技术贸易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登记网上登记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变更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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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时限是什么?
根据现行登记管理办法,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但经营者需履行合同登记手续。一般技术进出口合同,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登记时限有特殊安排: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同时需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这一规定兼顾了提成支付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特点,避免因合同生效时无法确定合同金额而导致登记困难。实务中,企业应注意区分合同类型,防止因超过登记时限而面临管理风险。虽然逾期登记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海关、税务、银行付汇等环节的手续办理,甚至可能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及后续变更手续,以保障技术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合同登记时,需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持书面材料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主要材料包括: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以及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文件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名称、技术供方、技术受方、技术使用方、合同概况、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等。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主管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经营者补正、修改,补正后重新核对并颁发登记证。实务中,企业应注意合同副本的中文译本应当准确、完整,签约双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外文合同应确保翻译质量。此外,涉及提成支付的合同,还需准备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议企业在提交前对照登记内容清单逐项核实,避免因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导致延误。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后发生变更或终止如何处理?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然后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对于提成支付方式的合同,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也需按此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此外,经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登记证遗失的,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实务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合同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否则可能导致后续付汇、免税等手续受阻。合同终止时务必备案,避免留下未结状态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涉及合资企业作为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则按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的一般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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