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制品: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6%)X制作数量计算。但每首作品著作权费不低于200元。如果使用音乐作品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曾经被制作成录音制品)那么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3.5%)X制作数量计算。但每首作品著作权费不低于200元。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1.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2.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版税率6%×制作数量计算。但每首作品著作权费不低于200元。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三、图书:
1.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2.出版杂志、报纸等,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100元。
3.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
1、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3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1500-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1000-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1000-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2、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2000-5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4000-6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使用音乐作为片头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品拍摄MTV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按照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MTV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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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如何计算著作权使用费?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需区分首次制作与非首次制作两种情形。首次制作是指该音乐作品此前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此时按批发单价乘以6%的版税率再乘以制作数量计算使用费;非首次制作则适用法定许可收费标准,按批发单价乘以3.5%的版税率再乘以制作数量计算。若批发价不确定,应比照市场上同类制品的批发价确定。对于CD-ROM、MP3等高容量数字化制品,则按每首音乐作品0.12元乘以复制数量计算。无论何种情形,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均不得低于200元。实务中使用者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核实作品是否属于首次制作,并留存批发价与制作数量的证明材料,以便准确核算应付费用;未经许可使用或未按标准足额付酬,可能面临侵权索赔及停止使用的法律风险。
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如何折算计算?
超长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以常规时长作品为基础进行折算。由于一般音乐作品的时长多在5分钟以内,若对小提琴协奏曲【梁祝】这类长达30分钟的作品仍按一首计费,对权利人而言显失公平,因此标准规定:在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领域,音乐作品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即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超出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例如一部30分钟的协奏曲,相当于按六首作品计费。在图书出版领域,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则为普通作品的2至5倍,由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品实际长度协商确定具体倍数。实务中使用者应准确测量所用音乐片段的实际时长,注意折算规则中的进位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长作品的计费口径,避免因时长认定分歧引发付费争议;对折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复核或协商解决。
影视剧中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影视领域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按使用方式与作品类型差异化设定。摄制电视剧时,用作背景音乐的按每首作品每分钟500至1500元计算;作为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的,按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至3000元计算,使用不足30秒的按标准减半;用作片头或片尾曲的,则按集数分档计费,10集以下每集1500至3000元,20集以下每集1000至2500元,20集以上每集1000至2000元。摄制电影的标准更高,背景音乐每分钟2000至5000元,剧中演唱每分钟4000至6000元,片头片尾曲每分钟5000至7000元;拍摄MTV按每分钟5000至7000元计算。此外,将影视作品出版发行音像制品还需另行付费,按每品种每千套每分钟或每集的固定单价计算。实务中制作人应准确界定音乐的使用方式,在浮动区间内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并将音像制品发行计划纳入授权范围,防止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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