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四、取得合法授权。各播出机构在购买已经取得上述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还须同时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未取得合法播放权利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 在境外落地的国内电视频道,要妥善解决好落地国家或地区的节目合法版权问题,避免版权纠纷。 各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五、认真进行清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机构备播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播出授权和批准文件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非法播出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于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改,对清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监播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节目的监看工作和节目备案及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屡教不改,侵权、盗播情况严重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查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总局社会管理司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对全国各台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监看,对仍不改正的播出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播出机构,并认真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播出机构播放非自制影视节目需满足哪些版权要求?
播出机构播放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或其他电视节目,必须同时满足双重合法性要件。第一,节目本身必须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文件,具体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凡是不能提供相应合法批准文件或发行许可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第二,在节目行政许可合法的基础上,播出机构还必须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且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进行播放,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务操作中,播出机构应当建立节目采购与播出的双重审查机制,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供片方提供完整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行政许可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授权链条文件,并注意核实授权期限是否覆盖实际播出期间。对于境外落地频道的节目,还要特别注意解决落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法版权问题,避免跨国版权纠纷。风险提示方面,常见的违规情形包括仅审查行政许可而忽略著作权授权、超期或超地域播放、以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混同于电视播放权等,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播出机构应当完善内部合同审查流程,保存完整的授权文件档案以备查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何建立有效的版权内部审查制度?
建立有效的版权内部审查制度是播出机构防范侵权风险的核心环节。根据通知要求,播出机构应当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重点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三审制是指节目播出前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其中版权审查应当嵌入到每个审看环节,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的同时,逐项核验节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和著作权授权文件。重播重审制度则要求节目每次重播前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不能因首次播出时审核过就简化流程,因为授权期限、权利状态甚至节目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实务操作指引包括:设置专门的版权审查岗位或法务人员,建立节目版权台账,详细记录每档节目的许可证号、授权方、授权期限、授权地域、允许播出方式等信息;制定节目采购标准合同文本,明确供片方的权利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对影评、剧评等资讯栏目使用影视剧片段的情况,要逐期审查使用比例和性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风险提示:常见的制度漏洞在于只审查节目内容而忽视权利文件,或者将审查责任完全委托给采购部门而缺乏法务复核,导致出现节目变更、授权过期后的继续播放等违规行为。此外,通知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对备播节目进行全面清理自查,登记清理情况并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播出机构应据此建立动态更新的可播出节目清单,做到一档一档核验,确保在播和备播节目均无权利瑕疵。
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节目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及监管措施?
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节目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层面。行政责任方面,根据著作权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广电行政部门有权对违规播出行为进行查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监播手段加强辖区内播出机构的节目监看、备案及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对于屡教不改、侵权盗播情况严重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总局社会管理司还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国各台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监看,对仍不改正的播出机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实务中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播出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幅度视违规情节而定。民事责任方面,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播出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计算。监管措施方面,各级广电部门会通过节目备案制度、监播系统抽查、群众举报线索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并可能对播出机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例如影评剧评栏目使用影视剧片段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通知明确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实践中判断合理使用需考量使用目的、使用比例、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市场价值等因素。播出机构应当特别警惕未经授权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此类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扰乱节目发行市场秩序,面临更严厉的行政惩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