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媒体报道,自2012年以来,由于在国内市场上融资受限、首次公开募股(IPO)困难重重及政策的不明朗性,中资房地产企业已另辟蹊径,投奔新的融资渠道——到香港借壳上市。据统计,2012年初以来,已经有包括国有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reenland Holding Group Co.)在内的至少七家中资房企,通过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股权,从而走上通过香港资本市场融资之路。
然而看似风光和热闹的“曲线上市”之路,其背后仍有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法律风险,其中关键和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借壳上市的“反向收购”认定问题。
“反向收购”条款是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对《上市规则》所作的最新修订,其明确规范了香港交易所对借壳上市的监管问题。《上市规则》第 14.06(6)条规定,“反收购行动”是指(1)若交易或一连串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收购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且收购进行的同时,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不包括附属公司)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2)或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进行收购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若被认定为属于“反收购行动”,则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将会被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则需要满足新上市申请人的诸多条件和限制。
据公开媒体报道,招商地产的借壳上市即被认定为反向收购。2012年6月,招商地产完成收购东力实业(00978.HK)70.18%的股权,但等不及两年的注资“安全期”,于2013年4月即宣布向壳公司注入八个国内地产项目,将东力实业打造为公司首个海外上市平台。招商地产在公告中指出,有关收购构成非常重大收购,而且涉及控股股东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24个月内收购资产,因此构成对东力实业的反向收购,东力实业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收购也须待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新上市申请,以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才可作实。其于2013年5月3日递交了新上市申请。
因此,对于试图在香港借壳上市的内地公司而言,应当关注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有关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避免该等交易被认定为“反向收购”。在其计划借壳上市之前需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妥善考量收购规模以及资产注入进度安排,以避免“借壳上市”交易被认定为“反收购行动”,从而影响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进度安排。
但更需要内地公司关注的是,“只要借壳上市的交易不满足《上市规则》第14.06(6)条规定,就不会被认定为‘反收购行动’”是另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根据港交所上市委员会在《2007年上市委员会报告》中所作的确认,《上市规则》第14.06(6)条(a)及(b)段虽然提到两种具体的反收购形式,但这两种形式并不涵盖所有情况。实质上属于借壳上市但严格来说并不归入上市规则(a)及(b)段的交易仍可能被视作反收购行动,而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同时,根据港交所公布的案例显示,若上市公司本身未有任何重大的营运资产且已停止进行任何原有业务(即上市公司实质上为一家上市壳公司),而其有关收购构成意图使得新业务上市的连串交易及安排的其中一部分,从而规避新上市的规定,此此种情形仍会被裁定构成“反收购行动”。
因此对于内地公司而言,在其计划借壳上市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收购的规模、进度,还需要考察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状况,尽量避免选择已无任何资产和营运业务的“壳公司”,且选择的目标公司应当与自身业务相关联,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反收购行动”,影响借壳上市的安排和目标。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反向收购认定的核心规则是什么?
香港反向收购认定的核心规则体现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反收购行动条款。该条款旨在防止上市公司通过注入大规模资产或改变控制权的方式,规避新上市审批程序,实现变相上市。具体而言,认定反向收购通常考虑两项关键要素:一是交易或一连串交易构成非常重大的资产收购事项;二是收购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同时发生,或在控制权变动后的24个月内进行。此外,即使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上述两项明确情形,香港交易所仍保留实质判断的权力。如果上市公司本身缺乏实质营运资产,原有业务已停止,而收购行为构成意图使新业务上市的连串交易安排的一部分,从而规避新上市规定,交易所仍可裁定为反向收购。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利益,确保所有上市行为均经过同等严格的审核。实务中,内地企业若计划通过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实现融资,必须审慎评估交易规模和资产注入的时间安排,避免触发反向收购认定,否则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需满足盈利记录、管理层稳定性、市值要求等全部新上市条件,进程和成本将大幅增加。同时,企业应避免选择已无业务、无资产的纯壳公司,并尽可能使收购标的存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营运基础,以降低被认定为规避监管的风险。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借壳路径,减少因监管定性而导致的交易不确定性。
招商地产借壳东力实业为何被认定反向收购?
招商地产借壳东力实业是香港反向收购认定的典型公开案例。2012年6月,招商地产收购东力实业70.18%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一般逻辑,若收购方在控制权变动后24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重大资产,该等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反向收购。招商地产在取得控制权后,于2013年4月即宣布向壳公司注入八个国内地产项目,距离取得控制权不足一年,明显处于24个月的敏感窗口期内。同时,该次资产注入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因为注入的地产项目规模相对于壳公司原有资产而言极为庞大,实质上是以借壳方式实现地产主业上市。招商地产在公告中主动承认,有关收购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且涉及控股股东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24个月内收购资产,因而构成对东力实业的反向收购。依据规则,东力实业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需要向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交新上市申请,并取得股东特别大会批准。招商地产随后于2013年5月递交新上市申请,走完整套新上市审核流程。这一案例表明,香港交易所对借壳上市中的资产注入行为保持高度关注,特别是收购方在短期内进行大规模资产注入,极易触发反向收购条款。对于内地企业而言,该案例的启示在于:借壳上市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再注入资产,必须重视24个月窗口期的限制;同时,交易结构的安排应当提前与监管机构沟通,充分评估被认定为反向收购的可能性。如果无法避免,则需要做好按照新上市标准准备的预案,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文件及保荐人委任等,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
如何避免借壳上市被认定为反向收购?
避免借壳上市被认定为反向收购,需要从交易结构设计和壳公司选择两方面进行系统规划。第一,控制收购规模。反向收购认定通常以非常重大的资产收购为前提,因此企业在注入资产时,应当合理控制单次收购或一连串收购的资产规模,避免使交易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可考虑分阶段渐进式注入资产,将每次注入的规模控制在较低比例,并注意两次注入之间间隔合理时间,避免被监管机构视为一连串交易的组成部分。第二,把控控制权变动与资产注入的时间间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若控制权变动后24个月内进行重大资产收购,更容易被认定为反向收购。因此,企业在取得控股权后,应当充分等待超过24个月的期限再实施大规模资产注入,所谓安全期,但需注意并非超过24个月就绝对安全,监管机构仍会考察交易实质。第三,谨慎选择壳公司。应避免选择已无任何重大营运资产、已停止原有业务的空壳公司。理想的壳公司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且该业务与拟注入资产存在关联性,从而使收购被视为业务整合而非单纯借壳。第四,确保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应当准备充分的商业理由说明,证明收购及资产注入是基于产业协同、业务扩展等合理目的,而非为了规避新上市规则。第五,提前与香港交易所进行预沟通。对于复杂交易,可寻求上市委员会或监管部门的指导,了解其对交易性质的初步看法,及时调整方案。最后,企业应认识到,即使交易形式上不落入特定的反收购情形,香港交易所仍有权依据实质原则将交易定性为反向收购。因此,企业不能仅仅机械对照规则,而应当从整体交易安排和商业实质出发,避免任何规避监管的表象。通过上述多维度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借壳上市被认定为反向收购的风险,保障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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