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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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总述2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进展2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基本特点6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诸多挑战8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分述12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12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社会保护14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18


(四)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20


附录33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典型案件33


一、行政处罚案件33


二、民事案件34


三、刑事案件39



前 言



2014年,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5年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国务院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中国手机网民数量首次超过PC端网民,进入真正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端的上网入口逐渐从网站、搜索引擎、浏览器向各种移动应用程序转移。互联网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云存储等新技术发展带来许多复杂的版权问题,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4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已连续开展10年,网络版权的行政监管及执法保护继续推进,网络版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不断增强,企业对于网络版权保护重视程度逐步加深,净化了网络传播环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未来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期待。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总述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进展


1、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新机遇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了新的机遇。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开展一系列重大行动,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坚强领导。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京、沪、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出了重要指导;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对加强版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2014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呈现新态势


2014年,“宽带中国”战略顺利推进,网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产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加强,产业格局加速变革。截止到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47.9%,网络经济营收规模达到8706.2亿元,其中,PC网络经济营收贡献率为74.4%,移动网络经济营收为25.6%,移动互联网对整体网络经济的营收贡献率进一步提升。


4G商用全力推进促进产业链不断创新,并带动应用服务日益丰富。手机上网比例首超PC上网比例,手机电子商务类、休闲娱乐类、信息获取类、交流通沟类等应用的使用率都在快速增长。移动应用程序成为手机网民接入网络的重要入口,除了新颖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内容资源也成为决定移动应用程序下载量和分发量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迎来全产业链并购热潮,互联网深入渗透到文化产业。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主导互联网行业并购市场,并购步伐不断提速,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已进入繁荣周期,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已渐成互联网并购市场热点,文化产业逐步实现内容与网络技术的融合。


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加速跨界融合趋势明显,媒体边界不断拓展,新兴媒体促进经济社会加速发展。2014年传统媒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呈现出移动化、智能化、社交化的特点。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推出客户端,微信成为WEB3.0时代的代表,新兴媒体开创信息消费的分享时代,网络媒体逐渐规范化发展。


总的来说,2014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呈现了业务应用横向延伸、文化产业纵向深入、新旧媒体跨界融合发展的新态势,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对网络版权的依赖程度加深,也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3、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新进展


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下,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进展。201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背景下,新问题不断涌现,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此次《送审稿》将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做好进一步完善的基础。9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明确了数字或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对于作者与网络服务商协商付酬标准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不断完善。2014年10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涉及互联网侵权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使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责任更加明晰,对包括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有所借鉴,有利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


4、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取得新成绩


当前,我国网络版权执法体系日臻健全,但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社会版权法律意识还亟待进一步增强,在此形势下,加强执法、厉行监管已成为当前我国版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版权局在开展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勇于担当、敢抓敢管,营造了健康、干净的网络空间。2014年6月至12月开展的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比前九年力度更大,成效更显著,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体现在六大亮点:


一是集中查办了射手网、一点资讯网等十大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及一批重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以查破案件为第一要务,以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为工作主线,重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的版权经营行为、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侵权问题、积极探索推进跨区域合作办案机制。


二是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突破,彻底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2014年,国家版权局组建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组,启动了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保护,提请工信部依法关闭200个涉嫌侵权盗版的网站,并列入互联网黑名单管理。目前,版权部门主动监管的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占到全国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总量的95%左右,大幅提高了视频网站的正版率,视频版权资源使用有序的局面已经形成。


三是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就一点资讯网非法转载文字作品做出10万元行政处罚;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组织191家相关企业共同签署“守正创新,拒绝盗版、净化网络环境”联合倡议,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


四是多部门联合督察、联合督办等协调运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大案要案的查破。国家版权局与网信办、工信部及公安部开展了联合督查,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33起重大案件,保障了案件的最终查破。


五是推进案件信息及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强化宣传,着力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2014年7月、9月和12月,国家版权局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三批共计30件全国各地查办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公开版权案件信息176件,通过公开这些案件的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增加了版权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六是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积极作用得到发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形成全社会维护网络版权的良好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投诉举报中心收到各类投诉、举报线索490条。与往年相比,各地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线索数量明显增加。权利人开始觉醒,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诉求。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基本特点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日益成为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对网络版权保护更加重视,呈现出如下特征:


移动应用程序、自媒体、网盘等新的业务形态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载体更加多样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载体和商业模式,版权保护的载体也随之更加多样化。WEB1.0时代的门户网站、数字图书馆是主要的保护载体,WEB2.0时代逐渐向搜索引擎、MP3、信息存储空间等转变,到如今的WEB3.0时代,出现了新闻客户端、自媒体、网盘等新的业务形态,也使得网络版权保护载体范围进一步扩大,2014年纸媒和门户网站向手机应用“今日头条”发起维权行动就引发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之争。


   深度链接、网页转码、云存储等新技术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形势更加复杂化。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日新月异,特别是云计算、P2P、网络聚合、转码等技术的发展,给传播带来了便捷,却也为滋生盗版提供了可能。侵权方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手机应用中更加明显,部分内容聚合平台客户端通过“深度链接”和“转码”等技术定向链接其他网站的资源,损害内容版权方利益;自媒体平台也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或许可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不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更换作者的情况;云存储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用户可以将影视音乐为主体的文件上传至网盘中,然后通过分享链接、种子的方式对其他用户提供下载,大量有版权的作品以这种隐蔽的方式进行传播,监管层面尚属于真空地带,形势复杂。


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方式更加立体化。从横向来说,逐渐形成以立法保护为前提、以行政保护为核心、以社会保护为目的、以司法保护为保障的立体保护体系,相互补充,各自发挥网络版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社会保护作用愈加凸显,音著协、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分别向腾讯、苹果等公司发起维权,发挥集体管理在网络版权保护中的集约性优势。从纵向来说,事中监管成为版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关键和亮点,2014年国家版权局通过要求企业开展版权自查自纠、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版权工作进行主动监管等方式,规范网站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避免发生严重的侵权事件。而企业在相关诉讼中逐渐从应诉人转变为版权人也是保护方式转变的表现之一,无论是视频网站还是音乐网站,建立之初急需内容充实网站,容易引发大量侵权被诉案件,而在2014年主流网站趋向于斥巨资大量购买版权,在维权过程中更多以版权人身份对侵权盗版行为提起诉讼,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的方式转变。


此外,随着各类版权联盟等行业组织的增多,2014年企业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也开始从个体走向合作,通过交流互动、搭建平台推动版权立体保护,实现合作共赢。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挑战


数字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催生的商业应用日新月异,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在带来无限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利细分趋势更加明显,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网络版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还不高,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型版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给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诸如聚合类侵权的判定、利用P2P技术侵犯版权的入罪、云存储模式的定位、开放平台中客户端软件侵权责任认定、移动端转码侵权的认定,以及目前互联网企业、内容聚合企业非常关注的盒子类产品中涉及的聚合类盗链等如何认定都存在争议。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以及网络版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成为困扰司法保护的难题。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界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即便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标准”,也还是存在如何认定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由于维权成本加大,判赔数额低和判赔标准不统一成为主要问题。


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版权资源相对稀缺之间的矛盾,造成诸多细分产业领域陷于版权纷争之中。独家版权资源有利于开展全版权运营,近些年来对于独家版权资源的争夺从未停止过,在2014年显得尤为突出。各大厂商斥巨资抢占音乐、视频、文学等版权资源,独家版权成为市场洗牌的重要手段和竞争的致胜因素,由独家资源引发的版权维权、侵权风波不断。


网络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体制机制尚待完善,保护水平仍需加强。主要体现在网络版权执法力量薄弱,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两法衔接仍然有待加强;对侵权盗版现象,部分执法机构还存在不履职、不负责、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仍然不少;跨地区的版权执法合作还不够紧密等。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总的来看,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快速更迭造成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网络版权保护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平衡技术发展潮流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网络版权保护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还须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分述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2014年,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整合了权利体系,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了救济措施。送审稿为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版权保护的新趋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保护和救济措施,主要表现在: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当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2.《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现有的国家规定的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已无法应对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在此背景下,2014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方式付酬。此次修订《规定》还较好地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精神,《办法》所有的条款表述更加突出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原则,使得网络版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法》的框架内协调各方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前,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也受到社会关注。针对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首先针对网络环境中被侵权人难以确定被告这一现状,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以锁定侵权者;另外针对迅猛发展的新媒体,司法解释对其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及程度作出规定;此外,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增强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情侵权的认定因素。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社会保护


1. 权利人主体的自我保护情况


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维权平台,推动产业发展


2014年,互联网版权相关企业以社会责任为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版权保护机制,逐渐扭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网络版权权利人利益的局面:2014年3月,迅雷联合北京版权保护中心、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等机构,承办CC2014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行动计划,通过与多家版权机构的合作,将整个互联网版权维护行动变得更加平台化和透明化,为未来互联网版权的维护行动的顺利进行铺好道路;阿里巴巴和微软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打击在淘宝、天猫平台展示、发行、销售、出口涉嫌侵犯微软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产品、服务或信息的行为,避免消费者因为诱导而下载盗版微软产品的网页、内容、图片、链接等信息。


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选择司法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伴随着各大互联网巨头对核心版权资源的争夺、“剑网行动”的全面开展、快播、人人射手字幕组等“免费午餐”的取缔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版权宣传普及活动的开展,推动了全民版权意识的提高。作为网络作品的权利主体,越来越多原创作者在版权受到侵害时选择用法律工具维权:2014年9月,知名小说《推拿》的作者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编剧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以长篇小说名义出版《推拿》一案胜诉,成功维权;媒体人贾志刚5年前创作的《贾志刚说春秋》至今仍在全国各大书城和网上书店畅销,却被长期严重侵权,历经两年维权,2014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出版社和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权成立,贾志刚胜诉。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勇于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有力的推动了版权保护环境。


2.行业组织的版权保护情况


201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配合“剑网”行动,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增强维权力度


2014年,面对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配合“剑网行动”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将维护会员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在切实加强网络版权相关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协会自身管理:文著协整理会员投诉,帮助会员制定维权策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整理出典型案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对于部分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摄影作品的行为,引导权利人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监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案件;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4年成立了影视作品维权委员会,有助于增强打击电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的能力,此举也是对“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呼应。


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2014年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帮助会员维权工作上有许多亮点:2014年,在与苹果公司两次侵权纠纷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文著协正式启动对苹果公司的第三次诉讼工作;2014年年初,针对腾讯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提供海量音乐服务,音著协向腾讯公司发起第二波诉讼维权,最终与腾讯公司就解决网络平台上使用音乐作品所涉及词曲版权问题达成合作共识,腾讯公司也是继百度、酷狗后,又一家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协会主渠道统一解决网络音乐词曲版权的公司。该合作关系的建立有力地梳理了规范混乱的版权市场,为更多仍在寻求解决版权出路的公司铺平道路;从2014年起,影著协着手为会员单位提供个性化监控维权服务,根据会员的特点为其打造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既可以对盗版现象实施精确打击,还可以节省会员单位的维权成本、发挥协会的集约性优势。


2014年行业协会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2014年,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分离出来的社会服务工作,协助权利人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保护网络版权,共同促进产业发展:2014年6月,中国版权协会举办了以“规范网络转载”为主题的“网络媒体作品使用版权问题”座谈会,对网络媒体作品使用中的版权法律问题、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如何保障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切实有效的途径促进版权良好生态环境的建设等进行探讨,以达共识;2014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订委托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这种通过引入行业协会辅助解决纠纷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纠纷化解、网络技术、行业号召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能够便捷、经济、高效地解决,促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4年版权联盟推动网络版权保护上新台阶,促进产业发展


2014年版权联盟发挥联合力量,打造交流互动的平台,调动整合相关领域的产业资源,有力地推动版权立体全面联合保护。


首都版权联盟为建立版权保护创新机制,与产业其他组织或企业开展广泛合作:2014年4月16日,由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联合举办的“CC2014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在京举行。联盟依托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和北京版权资源信息中心资源,对影视作品剧本创作、影视拍摄、影视发行等全产业链,建立从版权登记、版权授权合同备案、版权监测到版权维权的全程版权综合保护体系;为推动正版音乐的传播,实现数字音乐版权收入倍增,2014年11月,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互联网公播音乐解决方案提供商LavaRadio联合推出“互联网音乐公播平台”,通过这一线上音乐交易的平台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同年12月13日,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中国移动动漫基地宣布在动漫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全版权全产业链运营体系,为进入中国移动动漫基地的动漫企业提供全媒体、全产业链版权保护服务。


此外,越来越多网络版权细分领域的版权联盟成立,促进了产业内部沟通交流,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2月27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起的影视版权产业联盟在京成立,标志着中国影视产业开始抱团发力维护版权;2014年 8月28日,新媒体版权联盟成立在北京成立。新媒体版权联盟是由中国版权协会指导,新媒体版权联盟的成立,对保护原创内容的互联网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


随着2014年京沪穗先后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入了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跨地区审理案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使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有较为一致的审判标准,为我国网络版权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更迭导致网络著作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版权案件时,需要统一认识由新技术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根据本报告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检索查询,2014年全国共有1650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8.8%。通过对这些案件状况进行分析和统计,总结出了我国网络版权民事司法保护在2014年所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仍然是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的重点


2014年网络视频民事案件数量为735件,排名第一,占到整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44.5%左右,在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20家视频网站中,有11家涉及侵权,涉案累计86件,占到网络视频民事案件数量的5.2%左右,与去年相比数量和比例上都有所下降。


其次为网络文学390件,占比23.6%,是去年同类案件数量的6倍,由去年的第五位升至今年的第二位;图片作品的案件数量为363件,占比23%左右,是去年同类案件数量的3.3倍;网络游戏的案件数量骤减,仅为56件,占到4%,网络音乐的案件数量为20件,仅占比1%,与去年相比减少近八成。这五类作品涉及到的案件纠纷数量占到整体的98%以上。


2.网络版权案件发案数量和类型有较强的地域特征


从审理法院来看,法院地域分布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统计发现,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广东省、北京市和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比例总和占到地方法院审判案件数量的七成以上,浙江省由去年的第五位上升至今年的第三位,而上海市则从去年的第三位变为今年的第五位,此外,今年福建省的案件数量较去年也有很大提升。各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与去年相比也有较大变化:广东省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有近一半为网络视频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深圳快播公司引发的侵权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视频领域案件的占比有所下降,由八成降至六成,而网络文学等其他领域的案件比例上升,除了类型更为多样化,原被告也大多为国内知名的影视制作、文化传播和网络科技公司。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先进和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地区,北京市的网络版权纠纷集中了体现今年产业发展的整体状况;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浙江省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有大幅提高,充分体现出浙江作为互联网大省信息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


3.网络版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以企业为主,被告多为互联网公司


从维权主体看,由于网络环境下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因此案件中很少由自然人作为原告起诉,大多数案件的原告是公司或企业法人。以被统计的956件一审民事判决为例,原告为自然人的有62件,仅占6.4%,比例与去年大致持平,原告为公司的有894件,占九成以上;从被告来看,被告多为涉及到互联网产业的公司的有1100件,占到87%左右。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媒体也在诉讼主体中占了部分比重,据统计,共有125件涉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侵权纠纷案,占比13%,这些传统媒体中,既有传统出版社、报社及报业集团,也有老牌的电影制片厂、广播电视台,充分体现出在2014年文化产业融合的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版权纠纷具有上升趋势。


除了民事司法保护以外,刑事司法也是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手段。2014年司法机关加大对版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共审结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件近30起,赔偿和处罚力度普遍加大是今年刑事司法保护的突出特点,据统计,在已公布的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近四分之一的案件罚金在五十万元以上,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分子。


(四)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


2014年,我国政府部门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促进作品广泛传播方面,坚持网络版权的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1.“剑网行动”开展十年来成果显著,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连续10年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剑网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推动网络版权监管取得积极成果:10年来,剑网行动累计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68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人民币78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88件,查处了“天线视频网”影视作品侵权案、“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天籁村网”音乐作品侵权案、百度、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从近五年来剑网行动查处案件情况变化可看出,在每年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理的案件平均达七成以上,数量和比例也在不断升高,体现出行政执法在网络版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行政保护具有速度快、程序简便的特点,能及时处理纠纷,节约成本;并且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对维护网络版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着重要作用。与司法渠道相比,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高效率、地区联动性强、处罚见效快、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违法行为。


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版权盗版行为的同时,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针对大中型网站启动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一方面对重点网站的影视作品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另一方面切实帮助网站建立完善版权管理制度、推动加强网络行业企业诚信自律。目前,各地版权部门实施版权重点监管的网站已达3000多家。“剑网行动”开展十年来,有效改善了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大幅提高了网站传播作品的正版率,受到了国内外权利人的充分肯定。


2.“剑网2014”圆满收官,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果


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4”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次亮剑。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关闭网站750家,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了33起案件,有效震慑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进一步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剑网2014”专项行动确定了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保护数字版权。重点围绕文字、影视、音乐、游戏、软件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以版权管理促进网络治理,以版权保护维护网络安全。


二是规范网络转载。通过查办案件和引导规范两个手段,组织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加大主动监管工作力度,加强网站版权监督审核,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三是支持依法维权。积极推广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表版权声明的做法,支持传统媒体规范版权声明,推动网络版权保护自律。鼓励、调动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引导支持权利人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手段,开展正当维权,主张合法权益。支持权利人采取实施通知——删除程序、申请民事诉前禁令等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四是严惩侵权盗版。加强对新闻网站、音视频网站、文学网站、游戏网站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广告联盟接入、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重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电视棒、电视机顶盒等网络载体的版权经营行为。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整合版权行政执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


一是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搜索引擎、网络广告联盟和网络电视棒、电视机顶盒等网络载体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组织辖区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侵权盗版问题。对检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进行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召开启动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并按照《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经核实线索查处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电子信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发布举报奖励公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


三是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根据主动监管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向各地移转案件。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手段深挖案件线索,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力量、快速查办。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网站,一律从严查处,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或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加大刑事打击工作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对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三无”网站坚决予以关闭。


四是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挂牌督办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采取专题研商、巡视督促等方式,加强督办协调,积极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新闻、视频、文学、音乐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的主动监管工作,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逐步建立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


与往年的“剑网行动”相比,“剑网2014”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显著特点:


部署周密,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开展版权法制宣传、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等六项工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召开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版权局相关领导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地版权执法机构迅速行动,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投诉,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形成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


突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依法严处一批侵权大要案件,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者。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国家版权局直接查办。如广受关注的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一点网聚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建工之家”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安徽“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山东刘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等十大典型案件。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严厉打击新型典型网络侵权行为,规范网络版权治理。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互联网创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空间,技术创新也不是侵权违法的挡箭牌。2014年,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以版权管理促进网络治理,以版权保护维护网络安全。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依法对“今日头条”涉嫌侵权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因侵权盗版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该罚款金额创下了国内互联网行业行政处罚之最;2014年12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通报了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其中就包括了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规范网络转载行为,推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建立合作机制。“今日头条”事件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矛盾推上了社会舆论的峰口浪尖。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展开立案调查,规范了网络转载秩序,对加快构建和规范网络版权许可、付酬、版权合作、维护原创权益、引导网络自律等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版权局还推动重点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签订版权付费使用协议,积极引导传统媒体与新闻网站、文学网站、音视频网站开展合作,形成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推动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的积极作用。“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及时作出工作部署、积极搜集案件线索、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对已立案的案件加快查办进度,对新发现的案件线索积极开展调查,不断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来自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大量投诉举报线索,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支持、鼓励权利人的正当维权,引导支持权利人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方式,通过实施通知——删除程序、申请民事诉前禁令等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侵权,主张合法权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使得剑网行动赢得了社会支持,社会反响大,形成全社会维护网络版权的良好氛围。


3.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


进一步加大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开展实施了重点作品监管预警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网络侵权行为,在自2011年起开展的视频、音乐等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热播、热映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要求点击率排名前50的电影和电视剧作品自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对权利人进行核实。此外,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工作方式也发生改变,由过去的网站主动上报转变为对20家重点音视频网站和综合型网站版权使用方面的主动监测和跟踪监测,经核实,部分网站存在未经授权传播影视剧、授权期限届满未下线、授权链不完整等问题,涉嫌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数量较大的皮皮网列入版权重点监管警示名单。重点监管工作有效地保护了节目制作方和已获得版权的视频网站的利益。


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彻底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主要视频网站逐步提高了网站视频内容的正版率,净化了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环境,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带动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主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版权局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网站上报的获得作品授权的情况,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公布了三批共95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站应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进一步丰富信息库的信息含量,供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影视作品权利人和使用人查询,共同监督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的情况。同时,在影视作品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大力推动音乐视频作品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并探索监管互联网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的有效措施和模式。


加强与权利人、使用者、平台商的沟通交流,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各地区版权局通过组织和引导传统媒体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加强对网络转载版权监管等方式,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北京、安徽、广西等地版权部门分别指导相关传统媒体发布版权声明;上海市版权部门推动辖区内《解放日报》等媒体与主要门户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帮助对外维权。


监管范围向其他领域渗透。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开展广泛的调研活动,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2015年两会召开之前,国家版权局召开了“音乐网站版权主动监管座谈会”,邀请知名唱片公司、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服务提供商和平台商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探讨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维权、确权和商业模式,为即将实施的音乐作品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4.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范围扩大,各地版权局结合本地特点,创新执法手段,取得显著效果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成为影视、音乐和文字作品传播的主要载体,政府打击盗版版权的主战场也逐渐转向网络,各地版权局把开展网络侵权盗版的监管和打击作为2014年的工作重点。各地版权局通过采取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指派专门执法人员不定期检查等手段,积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监管,各有特点。


北京市版权局:积极推进剑网行动,加强重点网站监测监管;“剑网”行动与“净网”行动同步推进,全面净化网络环境。北京市版权局针对网络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重点部署北京市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确定今年网络版权监测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对重点音视频网站、大型综合型网站在版权使用方面进行主动监测,跟踪监管;积极协调公安、通信和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市版权局对21家重点监管网站实施网络主动监管任务,对14个音乐网站、28个视频网站进行跟踪监测,共发下线剔除截图以及下线通知函1506条,下线反馈率达到100%。市公安局充分发挥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主力军作用,完善了治安、网安、经侦、法制、情报、技侦、预审、便衣等部门参与的整体作战机制,破获侵权盗版类案件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3名。市网信办督促各网站依法转载,及时删除违规稿件,先后对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等知名网站存在的违法转载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市通信管理局共配合工信部、互联网各相关管理部门、外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网站问题2100余个。继续做好网站备案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审核通过网站42万多个。市文化执法总队从互联网侵权活动编辑上传、传播经营等关键环节入手,巡查网络版权领域网站812家,受理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27件,责令36家网站删除了侵权盗版信息265条。立案8起,罚没款11.3万元,协同相关部门关闭网站5家。


上海市版权局:创新工作手段,加强宣传,营造舆论环境。上海市制定了《上海互联网企业版权自律公约联盟工作条例》,建立了“网络版权公共监测平台”,将版权主动监管与版权自律机制相结合。为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014年4月底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3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更为新颖、侵权行为更复杂,同时也体现出当前对新类型版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取得突破。如“快手看片”软件未经许可在其客户端提供了19部录音录像制品并通过播放网页广告服务等获取经营收录。在面临网络播放器演变迅速、隐蔽性大、查处难度大等问题的同时,查处“快手”成为国家版权局查处百度影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之后上海方面查处的首个典型案件。


天津市版权局:加大主动监管力度严防网络侵权盗版,联合检查组对市重点监管网站开展版权执法检查。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天津市版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市网信办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重点监管网站开展了版权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组强化服务意识,在执法检查中增加了版权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内容。针对网站负责人提出的如何有效避免侵权、网站经营中一些做法是否侵权等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对网站运营中如何合理使用版权、防止出现侵权提出了建议。此次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与监管网站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检查组成员通过宣传政策、耐心解答、合理建议,在商家中树立了真诚服务的形象,赢得了他们的信任,也为今后日常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安徽省版权局:高科技精准锁定侵权者。2014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通报的30起“剑网2014”专项行动案件中,安徽省成功查获两件,分别为“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和“999宝藏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这两起案件目前已经移交到司法部门,进入起诉阶段。案件之所以能成功破获,安徽省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功不可没。该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技术,可对影视、音乐、图片、文字内容等数字作品进行全网范围的版权监测,准确定位盗版链接及其来源,并进行快速锁定及动态证据固化,突破了过去人工监管和取证的局限性。“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安徽省版权局正是依托该平台,对安徽省内网络盗版源进行了实时监测、分析、取证,提供专有数据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侵权活动的精准率,提升了执法效能。


江苏省版权局:注重提高基层版权执法能力。为应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高发现象,保持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高压态势,江苏省版权局近期在扬州举办了全省版权行政执法培训,以提高基层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江苏省版权局特别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就著作权司法保护、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查处等问题专题授课,安排徐州、常州、扬州等地公安、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并组织全体培训学员分组讨论,以对所学知识更好地消化吸收。学员们普遍反映学到了最新的理论知识和最实用的执法实践指南,更加增添了从事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据了解,自今年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版权局通过挂牌督办、指导办案等方式督促各地快侦快结各类网络侵权案件,在国家版权局通报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两批大案要案中,江苏查处的就有5起,有力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附录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典型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www.shooter.cn)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射手网”上开设商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复制于硬盘存储设备的“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3TB高清超级影音合集”等产品,自2013年5月起共销售约100台。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主动向执法部门上缴“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产品1台,内有其自行复制并可播放的200部电影作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另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网站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40万左右,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了网站,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字幕作为理解影视作品的核心信息,构成了影视作品的重要内容,属于审查的重点。“射手网”、“人人影视”的相继关闭,主要由于在境外影视作品引进和播出的严格审查机制下,大量影视作品或不能引进中国,或必须经过更漫长的审批流程,使得民间字幕组的存活生态非常恶劣,字幕推动市场拓展的商业价值没有发力点和作用空间;也体现了我国对版权问题查办力度的加大。


2.一点网聚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


2014年12月,根据多名权利人投诉,国家版权局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中国周刊杂志社、北京财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人物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一点资讯”,向公众传播《柴静:一根宁静的火柴》、《喜剧选秀大爆炸》、《瑞典广场舞登陆中国》等246部文字作品,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国家版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国家版权局希望通过该案的查处,推动各类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版权审核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形成网络转载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二、民事案件


1.小米盒子盗播案败诉被判赔乐视15万


2014年2月,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iCNTV,并将小米列为连带责任方。7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对乐视起诉小米盒子盗播系列案件宣判,《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全部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乐视诉小米盗播《甄嬛传》一案,乐视享有《甄嬛传》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为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乐视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虽然该案件判赔的金额不大,但该案件标杆性的意义要远远大于经济意义。此案件突破原判,裁定小米盒子具有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不管是终端生产商,还是内容提供方如果有侵权行为,都将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公司都不能以自身为终端生产商为借口,对内容提供方盗播的行为视而不见。同时,此判决对于今后电视盒子和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有利于正在爆发的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2.搜狐诉“今日头条”盗版侵权呼吁尊重媒体版权


2014年6月底,搜狐公司对“今日头条”软件的运营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拥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此案不仅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更受到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视,在收到投诉后,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网展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移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版权上的新问题,聚合、深度链接等更为隐蔽的盗版侵权模式开始层出不穷。事实上,对于“今日头条”等产品导致版权保护恶化的状况,是传统媒体遇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矛盾的集中爆发,“今日头条”侵权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业界诸多分歧和争议。门户网站和内容提供方如何建立合作共赢的生态将是未来文化版权产业要思考的问题。


3.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公众号擅转他人作品被判侵权


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这是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商房网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等信息。而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被告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被告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典型意义】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依靠点击率赚钱。此外,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此案主审法官认为,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2014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


【典型意义】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商业经营模式与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法院通过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进而旗帜鲜明地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满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


5.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6.最贵网络文学侵权案终审宣判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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