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

文章摘要 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涵盖书信作品著作权、演艺合同、通用名称、网页快照、马库什权利要求、教唆侵权等热点与前沿问题。典型案例包括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不锈钢选择发明专利权无效、北大附中商标侵权、窦骁演艺合同纠纷等,涉及权利保护、商标显著性、等同侵权等实务要点。创新性案例聚焦雅培奶粉罐诉前行为保全、功夫熊猫商标权、春晚网络实时转播著作权、雀巢三维瓶型商标争议、百度360不正当竞争等,体现司法对新型技术领域及竞争行为的规制。本批案例为知识产权诉讼与合规提供重要参考,强调权利边界、证据保全、合理使用及竞争秩序维护。

    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书信作品著作权、演艺合同、通用名称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北京市高级法院还同时发布了北京市法院2013年度十大创新性案例,涉及了网页快照、马库什权利要求、教唆侵权等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为:“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不锈钢选择发明”专利权无效案;“北大附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窦骁演艺合同”纠纷案;“小悦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案;温控器元件侵犯专利权案;北冰洋商标权案;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
    十大创新性案例为:“雅培奶粉罐”诉前行为保全案;“功夫熊猫”侵害商标权案;“春晚”网络实时转播著作权案;“雀巢三维瓶型”商标争议案;《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百度、360不正当竞争案;《可耻的幸灾乐祸》网页快照著作权案;“恒昌珠宝”侵害商标权案;“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权无效案;关联公司帮助投标不正当竞争案。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中如何适用?

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侵权行为或防止损害扩大,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的行为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法院审查诉前禁令需考量申请人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侵权行为是否显而易见、不采取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禁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要素。实务中,权利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并说明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失无法挽回。例如在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中,法院基于书信作品著作权可能被大规模公开传播的紧迫性,及时发出禁令,阻止拍卖行为。操作指引上,权利人应尽快收集侵权证据,评估权利稳定性,并准备担保。风险提示:若禁令申请错误,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是否充分、紧急性的认定标准等。法院在权衡时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但亦要求申请人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通用名称在商标异议中如何认定?

通用名称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商标异议或复审程序中,认定通用名称需考虑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行业惯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客观因素。例如在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骏眉是否已成为红茶商品的通用名称。法院通常考察:该名称是否被相关公众普遍用于指代某一类商品而非特定来源;是否在商业流通中已被广泛使用,失去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以及商标权利人或竞争对手是否积极维护其商标显著性。实务中,若商标本身具有描述性,又长期被他人通用化使用,权利人需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其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具备显著性。操作指引:企业应规范使用商标,避免弱化其显著性,同时监控市场,及时制止他人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风险提示: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将面临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时间点、地域范围(如是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等。法院通常采严格标准,避免轻易否定注册商标的效力。

网页快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为提升用户检索效率,自动抓取并缓存网页内容的行为。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根据技术原理和合理使用原则判断。通常,搜索引擎在服务器端生成临时复制件,并在用户请求时提供,可能涉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页快照著作权案(如可耻的幸灾乐祸案)中,法院认为:若快照仅提供有限片段且未实质替代原网页,不构成侵权;但若快照完整呈现作品内容,且与权利人正常利用相冲突,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实务中,判断标准包括:快照是否影响原网站访问量或广告收入、是否提供原网页链接、权利人是否采取禁止爬虫措施等。操作指引:网站可通过robots.txt协议声明禁止快照,权利人应主动通知搜索引擎移除。搜索引擎则需建立合理避风港机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风险提示:搜索引擎可能因技术中立抗辩,但若快照具有商业目的且超出合理范围,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快照的临时性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属于法定许可、用户行为与搜索引擎行为的责任划分等。法院倾向于平衡版权保护与网络信息传播利益,强调快照不得实质性替代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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