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7期(总第13期) 2003年8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本期导读 ★ 北京"恒生"与"恒升"商标侵权案庭外调解 杭州恒生怎么办
"恒升电脑"与"恒生电脑"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 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不丧失在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 本案原告为贵阳车辆厂和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浙江瑞安恒丰棕垫厂,案由是专利侵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2)黔高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车辆厂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30,193.56元。 擅自预装并随机赠送软件被判定侵犯著作权 本案原告为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 ,被告为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案由为软件侵权,一审受理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被告在其销售的计算机内随机赠送原告享有著作权"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等软件,原告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预装,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是《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期《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作者续立清,被告为《科技致富向导》编辑社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受理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为扬州市富春饮食务有限公司富春茶社,被告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受理法院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案由为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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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权转让后,原权利人能否对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专利权转让后,原权利人对于转让前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然享有主张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诉讼权利,但停止侵害的请求权随专利权的让渡而丧失。在法律实务中,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具有独立性和可转让性,并不因专利权本身的转移而消灭。这意味着,即便专利权人已经将专利权让渡给新权利人,对于此前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所造成的损失,原权利人仍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务操作中,新权利人与原权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风险提示方面,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转让交易时,应当明确保留或约定转让前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利,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维权受阻。同时,侵权人不能以专利权已转让为由,主张原权利人丧失诉权从而逃避侵权责任,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区分物权性质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与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确保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商家未经授权预装并随机赠送他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商家未经授权在销售的计算机内预装并随机赠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在实务认定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不在于商家是否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了软件费用,而在于其复制、安装软件的行为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以及其最终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即使商家宣称是免费赠送,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促进计算机硬件的市场销售,这种搭售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软件复制安装到电脑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计算,法院将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度内酌定赔偿数额。实务操作指引:计算机销售商必须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和预装软件清单,确保所有预装软件均获得正版授权或许可,切勿抱有免费赠送即不构成侵权的侥幸心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防范因软件预装引发的巨额诉讼风险。
企业内部无照部门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字号,企业担责吗?
企业内部无照部门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字号,所属企业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实务规则,企业内部设立的餐饮等部门如果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也没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所属企业承担。即便该部门已经发包给他人经营,由于承包人是以企业内部部门的名义对外经营,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该企业,因此发包企业不能以内部承包关系为由对抗外部权利人,必须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后可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此外,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该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或含有地名等属于正当使用的情形,否则不能以正当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实务风险提示:企业在设立内部服务设施或对外发包经营时,务必对使用的名称、标识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排查,避免因内部部门或承包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企业自身陷入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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