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一个真正的商标大国。尽管如此,我国商标的保护力度却差强人意,各种“榜名牌”“搭便车”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商标侵权行为不但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市场上山寨品牌层出不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众所周知,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商标保护领域内的突出问题,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针对该问题,《商标法》修正案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以及降低商标权人的举证义务等多个方面出发,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于2013年 8月30日通过,将在明天的5月1日正式实施。
增加赔偿计算方式、提高法定赔偿额
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商标权人通常会要求侵权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计算赔偿额有三种模式:(一)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商标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三)在前两者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修改后的《商标法》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增加了赔偿计算方式,使得商标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计算赔偿额有四种方式,除了前述三种方式之外,商标权人可要求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也就是说,如果被侵权商标已许可案外第三方使用,则商标权人可要求参照该许可费的一定倍数对其进行赔偿。
2、提高法定赔偿额。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很难举证商标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故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法院酌情判决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一定数额的损失,实务中法院判决数额从几万元到三、四十万元不等。随着物价的上涨与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赔偿数额显然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故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从目前的“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三百万元以下”。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采用的是“填平补齐”原则,即由侵权人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但该赔偿额仅仅是为了弥补商标权人的损失。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恶意,商标权人可以要求更高额度的赔偿。那么,什么情况应认定为“恶意”,条文中没有进行说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笔者认为,例如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制止后再次侵权的,或者侵权人明知该商标的知名度而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恶意”的表现形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但是商标法领域内的一个创新,也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的一个制度创新。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正如前文所述,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是很难拿到侵权人的获利的相关证据的,因此即使侵权人侵权规模很大,最终赔偿额度也不高。为了改变商标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该条款将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部分倒置于侵权人,减轻了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
加重行政处罚力度
在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额度的同时,修正后的《商标法》也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可见,通过行政途径提高商标侵权打击力度,也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个体现。
除了上述修改之外,商标法修正案还对间接侵权行为以及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从多个角度遏制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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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修正后的商标法,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在原有三种模式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形成四种并行的选择路径。原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前两者均无法举证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正后新增的模式是,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前提是被侵权商标已许可案外第三方使用,此时可主张按照许可费的一定倍数计算赔偿。这一调整增强了赔偿计算的灵活性和可预期性。同时,法定赔偿上限从五十万元大幅提高至三百万元以下,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现实需要。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当优先收集能证明自身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例如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在直接证据难以取得时,可考虑主张适用许可费倍数法或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风险提示在于,权利人若主张高额赔偿,仍须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或合理理由,否则法院可能酌定较低的赔偿数额。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侵权人获利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如何认定、法定赔偿幅度内如何考量侵权情节等。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修正后商标法引入的重要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突破传统填平补齐原则的局限,对恶意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适用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二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所谓恶意,通常指侵权人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被行政查处或司法判决制止后再次实施同类侵权,甚至大规模、有组织地仿冒他人商标。情节严重则可以从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对商标权人造成严重商誉损害等角度进行判断。法律并未对恶意和情节严重作列举式定义,而是交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事实综合裁量。在赔偿计算上,惩罚性赔偿不是独立计算方式,而是建立在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等方法确定的基础赔偿数额之上,法院可以在该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最终赔偿额。实务中,权利人若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证据,例如侵权人曾收到警告函、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侵权人注册或使用商标时明显知晓在先权利等;同时要整理侵权规模、持续时间、重复侵权记录等情节证据。风险提示在于,如果无法证明恶意且情节严重,法院可能仅适用补偿性赔偿,权利人不宜过度依赖惩罚性赔偿而忽视基础证据。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恶意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主观、情节严重与一般侵权的界限如何划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等。
商标权人举证难如何解决?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获取侵权人的账簿、销售数据等核心证据,导致即使侵权规模很大,法院也难以判决较高赔偿。为破解这一难题,修正后商标法引入了举证妨碍制度,实质上部分转移了举证责任。具体规则是: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如果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这些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其已提交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制度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也对侵权人施加了诉讼中的配合义务。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当首先尽可能完成初步举证,例如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商品销售渠道、宣传规模、自身商标知名度等,并明确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交相关财务资料。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发出命令;侵权人拒绝的,将面临不利推定。风险提示在于,权利人不能完全依赖该制度而怠于举证,因为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资料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相关证据确实由侵权人控制。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权利人是否已达到尽力举证的标准、侵权人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院参考权利人主张判赔时如何把握合理幅度等。整体来看,该制度有效降低了商标维权难度,使得赔偿数额更加贴近侵权实际获利,从而强化了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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