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qyt929咨询:我打算和一个朋友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现在我们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各出资20万人民币共同经营,共计40万。双方约定利润分配为各自50%,只是还没有具体商量分配方案而已,由于现实原因我的合伙人答应如果在一个周期内(比如说一年)我们共同经营的项目如果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他愿意把投资的本金退还给我,从法律角度讲我的合伙人在没有被威胁利诱的情况下愿意承担所有风险,但是利益是共享的,我的合伙人自己有公司,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
我看了一下新合伙企业法,大的原则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
广州甘律师解答:民商法的首要原则是“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所以民商法企业讲究的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凡是约定全部利润或所有亏损集归一人都是无效的约定。所以本案,无论您和合伙人作任何约定,当亏损时,一旦合伙人反悔要求您共同承担责任的话,您是不能收回本金的。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您享有利益就承担风险,没有办法可以保证您在亏损时能收回出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问题。提醒作者注意的是“新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这种组织形式,而提问者在提问中的情况不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不应当适用该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这个合作应当属于“个人合伙”。但是,提问者还提到“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这里会涉及到如何协调好“个人合伙”与“公司的名义下运作”的问题,如果运作不好的话,很可能导致无法区分财产的归属。
另外,提问者提到的如果亏损或者不盈利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地退出的问题,我对广州甘律师解答提出的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约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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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人能否约定亏损时先收回投资本金?
关于合伙人能否约定亏损时先收回投资本金的问题,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基于民商法“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的基本原则,认为合伙经营强调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如果协议约定在亏损时由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另一合伙人收回本金,这种安排实质上免除了部分合伙人的风险责任,违反了法律关于合伙风险共担的核心原则,因此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一旦发生亏损,若反悔方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可能不支持收回本金的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合伙人之间就退出机制进行特别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约定在特定周期内不盈利或亏损时由一方回购另一方份额或退还出资,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具有合同效力。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不同。从实务操作看,建议合伙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风险承担方式、退出条件、资产清算规则,并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如果项目以公司名义运作,还需区分个人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混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约定,如果项目亏损导致外部债务,合伙人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在投资前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条款。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律适用有何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其法律适用有明显区别。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财产制度,合伙人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而个人合伙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原则,不需要工商登记,但同样受到民商法基本原则约束。在本文案例中,双方未登记合伙企业,仅以个人合伙形式合作,且项目将挂在合伙人公司名下运作,这更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首先,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如果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能导致无法区分个人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其次,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通常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内部有风险分担约定,外部债权人仍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务。而合伙企业则要求建立独立账户、财务制度和清算程序,法律规范更为明确。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规模和法律需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果仅是一次性项目合作,可以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明确投资款性质、盈亏处理、退出机制;如果持续经营且涉及外部交易,建议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以获得更规范的法律保障。本文律师提醒,未登记的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但不意味着可以任意约定免除风险,法律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合伙协议中如何设计风险分配与退出条款?
设计合伙协议中的风险分配与退出条款,需要兼顾法律有效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首先,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但要注意避免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为此类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如果希望实现某一合伙人先收回本金的目标,可以采用变通方式,例如约定在特定周期内,如果项目未盈利或亏损,则由其他合伙人以溢价收购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者由项目收入优先返还该合伙人的出资,同时相应调整后续利润分配比例。这种安排在法律上可能被解释为财产份额转让或退出机制,而非单纯的“免除风险”,从而增加被认可的可能性。其次,协议中应详细规定退出条件、退出程序、资产估值方法和清算规则,避免届时产生争议。例如,可以约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退款金额。同时,要明确债务承担条款,告知合伙人即使内部约定由一方承担亏损,对外部债权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设立风险准备金或要求反担保。此外,如果项目以公司名义运作,必须签订借名协议或书面授权,明确公司仅是名义载体,实际经营和财产归属属于个人合伙,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议确保公司财务与合伙账户分离。最后,在签署协议前,双方应充分协商并保留书面证据,必要时由律师审查条款的合法性。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亏损认定标准不明确、退出时资产贬值计算方式、公司债务与合伙债务混同等,因此建议在协议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管辖地。总之,设计合法有效的风险分配和退出机制,需要平衡双方意愿与法律底线,采用灵活但合规的合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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