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精神,为规范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是指涉及非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包括:投资人变更、投资人资本性质变更或投资人出资比例变更等三类情况。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报批:
(一)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
(二)出版单位经批准上市融资;
(三)境内资本投资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
第四条 地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二)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表》;
(四)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拟变更投资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 非法人编辑部作为内设机构的主办单位,其资本结构变更视同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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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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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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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