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物流仓储标准化制度建设与管理,促进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交收、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与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资金存管、清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市场设立及运行中的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市场规范监管。
第四条申请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发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交易品种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易对象为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和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委和市金融办等部门,与业内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市场发起人提交的项目方案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应书面告知市场发起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
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联合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沪商市场〔2014〕186号)同时废止。
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企业数据合规有哪些要求?
企业数据合规要求包括:1)《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发生数据泄露需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和受影响个人;2)《数据安全法》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出境安全评估;3)《网络安全法》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将数据存储在境内;4)行业特定要求——如金融、医疗、互联网等行业有专门的数据合规要求。杨律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数据出境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法律服务。
软件著作权如何保护?
软件著作权保护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及时登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件;2)技术保护措施——采用加密、数字水印、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盗版和非法使用;3)合同约定——在软件开发合同、许可协议、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和保密义务;4)侵权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通过行政投诉(向版权局举报)、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杨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物流仓储标准化制度建设与管理,促进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交收、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与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资金存管、清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市场设立及运行中的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市场规范监管。
第四条申请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发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交易品种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易对象为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和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委和市金融办等部门,与业内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市场发起人提交的项目方案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应书面告知市场发起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
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联合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沪商市场〔2014〕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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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如何保护?
软件著作权保护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及时登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件;2)技术保护措施——采用加密、数字水印、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盗版和非法使用;3)合同约定——在软件开发合同、许可协议、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和保密义务;4)侵权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通过行政投诉(向版权局举报)、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杨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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