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等 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为贯彻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制定了天津等4个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问题。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现就天津等4个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称560号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每月末要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准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按时交纳各种税款。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为便于加强监管,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确认办法或流程,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7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2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投资。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提供资金和设备给租赁人,租赁人在使用期间需要支付租赁费。

如何申报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