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核心在于扩大专利代理人队伍、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区域布局。意见提出允许理工科背景在读满一年以上研究生报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认可律师执业经历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同时鼓励大中型机构在人才紧缺地区设分支机构,放宽专职执业人数要求,健全退出机制。服务模式上,强调制定行业标准、拓展维权、托管、分析评议、预警、转让许可等多元服务,强化行业自律。该意见对专利代理行业人才流动、机构布局及服务升级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专利代理行业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经过近 30年的发展,专利代理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业务领域不断扩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但总体上,专利代理行业仍存在人才资源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扩大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服务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行业规模,激发市场活力

  (一)吸引优秀人才进入行业。允许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在读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做好面向高校在校生的专利代理行业宣传工作,组织有针对性的考前培训。探索建立与高校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长效机制,引进实务师资,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二)多渠道集聚人才优势。营造有利于人才顺畅流动的环境,广泛集聚有资质的优秀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执业发展。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对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三)促进资源配置的区域平衡。引导、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到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旺盛地区、专利代理人才紧缺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分支机构中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数量由2名降为1名。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

  (四)健全专利代理行业退出机制。简化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变更以及注销程序,增强审批流程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指导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组织形式变更、注销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创新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构建以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专利代理质量评价指标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为支撑的行业标准体系。

  (六)推动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积极协调、联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搭建多种形式的对接平台,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范围,在不断提高专利申请基础业务服务质量的同时,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分析和预警、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等多种服务。

  (七)激发行业协会活力。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扶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健全、完善专利代理人培训制度,扩大培训人员范围,满足从业人员对培训的多样性需求。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经历可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根据该意见,为吸引和集聚优秀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明确了两类经历可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第一类: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可以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这意味着持有双证的法律从业者在转入专利代理行业时,无需重新累计实习期,可直接基于律师执业年限认定其执业经历,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专利代理业务的融合。第二类:对于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这一规则承认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工作价值,避免因换岗至专利代理机构而重新计算执业年限。实务操作中,相关人员在办理执业备案或变更手续时,应准备能够证明上述工作经历的有效材料,如劳动合同、任职证明、专利申请文件署名页、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经历认定仅解决执业年限问题,不当然免除执业考核或培训要求,具体以当地专利代理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口径为准。常见争议集中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专利申请工作”,建议提前与拟执业机构沟通,必要时向行业协会咨询。

分支机构执业专利代理人数量要求有何放宽?

为促进专利代理服务资源的区域平衡,该意见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到服务需求旺盛、人才紧缺的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并给予放宽条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分支机构中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数量可由通常要求的2名降低至1名。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机构在欠发达地区设点的门槛,有助于缓解这些地区专利代理服务供给不足、人才匮乏的困境。实务操作中,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首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大中型”机构,通常可从执业人数、业务规模、营收等维度判断,但该意见未给出量化标准,实践中需结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把握。其次,分支机构虽可只配备1名专职执业专利代理人,但仍需设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由总所统一负责,并接受总所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风险提示方面,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资格,且分支机构不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执业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总所承担。常见争议点包括:降低数量后是否影响分支机构业务承接能力、监管部门如何对分支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实质审查,以及总所对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社保、劳动合同等归属认定问题。建议机构在筹划设点前,主动与拟设地知识产权局或行业协会沟通,明确具体条件和材料要求。

行业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核心内容?

该意见提出构建以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专利代理质量评价指标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为支撑的行业标准体系。这一体系旨在解决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评价缺乏依据、管理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具体而言,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主要规范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文件撰写要求、沟通规则等基础性内容,使服务有章可循;专利代理质量评价指标则从申请文件质量、审查过程质量、客户满意度、授权率、维权效果等多维度建立可量化、可比较的评价机制,为创新主体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也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则涉及机构内部治理、人员执业管理、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利益冲突防范、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升机构运营的规范化水平。实务指引方面,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主动对照标准体系优化内部流程,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开展质量评估;行业协会可据此开展等级评定或诚信公示。风险提示在于,标准体系的具体细则可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机构需持续关注更新动态,避免因未及时适应新标准而引发投诉或行政处罚。常见争议包括:质量评价指标如何客观反映不同技术领域的特点、管理规范对小微机构是否适用等,未来可能需要通过试行和反馈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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