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检索报告是否为起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检索报告并非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定条件。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其立法本意在于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的问题,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司法解释中【应当】一词,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制度失去意义,而非为起诉设置前置门槛。因此,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原告未提交检索报告为由拒绝受理。这一答复厘清了检索报告的证据属性与起诉条件之间的界限,对保障专利权人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实务中,专利权人即使暂时无法取得检索报告,仍可依法提起侵权诉讼,但需注意不出具检索报告可能带来的程序风险,即一旦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能中止诉讼,导致维权周期显著延长。
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的主要法律后果体现在诉讼程序的中止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虽然检索报告不是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但如果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没有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意味着原告将面临维权周期显著延长的风险:诉讼中止后,需等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结论,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将失去权利基础;若专利权维持有效,诉讼恢复审理,但整个过程可能耗时数年。实务中,被告常利用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的策略,检索报告作为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初步判断专利的稳定性,从而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因此,专利权人在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前,宜主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出具检索报告,评估专利权的稳定程度,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稳定性的预判,也可有效降低诉讼被中止的风险,避免陷入漫长的程序等待。
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具有什么性质和作用?
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性质是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未经实质审查,其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情况较为常见,检索报告通过对现有技术文献的检索,为法院判断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供初步参考,帮助法院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其二,检索报告有助于原告在起诉前评估自身专利的稳定性,理性决定是否提起诉讼,避免盲目维权。需要强调的是,检索报告仅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不能等同于专利权最终有效性的认定,专利权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无效宣告程序及后续司法审查的结论。实务操作中,专利权人应当在起诉前或起诉时主动申请并提交检索报告,以增强法院对其专利稳定性的信心;若检索报告显示专利可能缺乏授权条件,则应审慎评估诉讼策略,考虑先行修改权利要求或补充技术论证。对于被告而言,检索报告的内容也可作为质疑专利稳定性的线索,可结合检索结果组织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材料,从而在程序博弈中占据主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