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文章摘要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确立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法定程序与法律效力,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登记机关,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办法规定了申请材料、质押合同必备条款、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及不予登记的十二类情形,涵盖主体不一致、专利权失效、共有权人未同意等风险点。同时明确质押期间专利权放弃、转让、许可的限制及变更、注销登记规则,并强调出质人转让或许可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提存。该办法为专利权融资担保提供了操作性规范,是实务中办理质押登记、防控担保风险的核心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47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核心法律效力在于质权的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而非自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这意味着,只有完成登记,质权人才取得对专利权的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第三人。若仅签订质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合同本身可能成立并有效,但质权尚未设立,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法直接就该专利权主张优先受偿。实务中,为保障债权实现,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尽快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质押合同、身份证明等,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并完成登记。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关登记内容。此外,若质押登记被撤销,其效力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应确保申请时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如出质人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专利权已终止或共有专利权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等。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准确填写双方信息、被担保债权情况、专利基本信息等;第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项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范围等必备条款;第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若身份证明为外文,需附送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未提交;第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外国当事人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五,若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其他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且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材料不齐全会影响审查进度,甚至导致不予登记。因此,建议当事人按照官方清单准备,并确保质押合同条款完备,特别要避免出现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专利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此类约定将导致不予登记。

哪些情形下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会被不予登记?

根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存在以下主要情形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是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即出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失去法律保护;三是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以申请中的权利出质不符合登记条件;四是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权利状态不稳定;五是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权利效力存在争议;六是因专利权归属纠纷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七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导致质权行使时专利权可能已失效;八是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即流质条款,法律明文禁止;九是质押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十是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重复质押未获许可;十二是存在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实务中,当事人应当提前核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确认权利人一致性、共有情况、年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无效宣告程序等,避免因可预见的原因遭遇不予登记,延误融资进度。若已提交申请,也可根据审查意见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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