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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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电子申请需要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该协议名为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如果是专利代理机构开办电子申请代理业务,则必须以该代理机构名义签订用户协议,而申请人委托已签约代理机构办理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需另行签订协议。对于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法律明确规定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作为代表人,代表人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后续程序中的文件接收和手续办理。此外,电子申请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提出,以电子形式提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需要保密的,会转为纸件继续审查,后续文件亦需以纸件递交。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提交国际申请而需要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同样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因此,申请人在选择电子申请前,应当首先确认其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密范畴,并确保已经完成用户协议签订,避免因形式不符导致申请不被受理或被视为未提交。
电子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有何特殊要求?
专利电子申请在文件提交形式上有严格的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时,必须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如果电子申请文件未能被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法律后果是视为未提交,这一认定非常严格,申请人无法以实际发送行为主张已提交。对于办理各种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纸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纸件文件同样视为未提交。不过,制度设计了两种转换机制:一种是以纸件提出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保密情形外,申请人可以请求转为电子申请;另一种是特殊情形下需要将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需经请求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关于证明文件,法律允许申请人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例如请求减缴或缓缴费用所需的证明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提交扫描件,未提交则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申请人必须配合。这些形式要求旨在保证电子申请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实务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操作指南准备文件,并保留提交成功的系统回执作为证据。
专利电子申请的递交日和送达日如何确定?
专利电子申请的递交日确定规则与纸件申请有显著区别。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而不是以申请人发出之日或上传完成之日为准。也就是说,只有电子文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控制的服务器的时刻才具有法律意义,申请人应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上传并取得系统确认信息。在文件送达方面,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送达规则,即使申请人实际未及时查阅电子收件箱,也视为已经收到,因此申请人负有定期查看电子系统通知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主张未收到,需要提供反证,但在实践中推翻该推定较为困难。该规定与纸件申请的邮寄送达规则不同,电子申请不适用自然日从寄出日计算的规则,而是统一的15日固定期间。申请人应建立电子申请文件收发管理制度,定期登录系统查收通知书,并关注期限计算,以免因未及时查看电子通知而错过答复期限,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权利丧失。同时,所有适用于纸件申请的法律规定,除专门针对纸件形式的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这保证了电子申请与纸件申请在法律实体标准上的一致性,仅程序形式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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