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旨在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秩序,要求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非正常申请专利。非正常申请包括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或明显抄袭现有技术/设计的专利申请,以及代理机构代理此类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采取不予减缓费用、追缴费用、通报、扣减统计数量、建议不予资助或奖励、行业惩戒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处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机会,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与报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3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根据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主要包含两类情形:一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此类申请。此外,专利代理机构若代理提交上述两类申请,同样构成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非正常申请,不仅看申请数量,更要看申请内容之间是否明显相同,或者是否明显属于对已有技术或设计的抄袭。对于单位或个人而言,即便没有亲自提交,指使他人提交也可能被认定责任。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服务主体,明知或应知申请属于非正常类型仍代理的,会面临更重的行业监管后果。申请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为追求数量或获取资助奖励而滥用专利申请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可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法对专利申请本身进行处理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追缴,直接增加申请人的经济成本;第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对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市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避免虚假申请数量干扰宏观统计和决策;第四,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从而切断利用非正常申请套取财政资金的通道;第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由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第六,若通过非正常申请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上述措施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实务中,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相关通知时,应积极行使陈述权利,审慎应对。

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和代办处在规范申请中承担什么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方面承担引导和监督职责,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帮助申请人树立正确的申请观念,减少盲目申请、重复申请和抄袭申请等非正常行为。专利代办处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设立的专利业务受理和服务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以便上级部门统一采取后续处理措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的思路:地方层面做好源头引导和线索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认定和处理。对于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并非仅仅提交文件即可,还需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差异性和创造性价值。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其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申请质量,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控机制,杜绝代理明显相同或明显抄袭的申请。地方专利管理部门还可以结合资助奖励政策引导高质量申请,对存在异常申请倾向的主体进行约谈或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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