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明确,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法院保全时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专利申请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及协助内容,并附保全裁定书。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届满前需继续保全的应重新发出通知书,否则视为自动解除。保全期间应中止被保全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确保其法律状态不变。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情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拗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4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和可执行性,因此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这一规则意味着,即便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仍处于审查阶段,申请人基于该申请所享有的权益依然可以通过保全程序加以控制,防止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擅自转让、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权利,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需要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例如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同时还必须附上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缺少上述要素的,可能影响协助执行的效力。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保全价值,该答复明确肯定了其财产权利属性,为债权人通过保全手段锁定无形资产提供了依据,也提示申请保全方应准确提供申请号等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保全落空。

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如何计算与续展?

依照答复意见确立的规则,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保全期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而非自裁定作出之日或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算,这一起算点的明确有助于法院、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期限形成统一认识。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后仍需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如果未在届满前重新发出通知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是,保全一旦自动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处分限制随之消失,其可以随即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转让申请权或撤回申请等手续,申请保全一方的程序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因此,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保全期限的届满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并跟进法院是否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保全状态,确保保全措施的连续性。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而言,收到续保通知后方可继续维持中止状态,未收到续保通知的应当按期解除相关限制,恢复专利申请的正常程序。

保全期间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同意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中止程序的规定处理的意见。从实务效果看,保全期间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处于中止状态,申请人无法通过变更著录事项、转让申请权、撤回申请等方式改变该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状态,这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保留了稳定的责任财产。对申请人而言,保全期间其程序性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审查进度暂停,相关期限的处理均受中止状态影响,申请人应合理安排相关事务,避免因程序中止产生不利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中止期间各类法定期限如何计算、保全解除后程序如何恢复等,实务中通常遵循中止期间相关期限中止计算、解除保全后程序继续进行的原则处理。风险提示方面,法院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写明要求中止审批程序、禁止变更著录事项等具体协助内容,避免因通知内容不完整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准确协助执行;保全解除后,当事人也应及时核实专利申请的程序状态,确认审查程序是否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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