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置费等。
(三)专用软件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买专业软件或专业数据所发生的费用。
(四)文献检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专利战略制定、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献及专利检索和分析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入网费等。
(五)其他费用。是指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本市当年度专利申请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一般资助受理审核情况、专项资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或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按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一般资助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资助决定。
第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根据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审核同意后,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申请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四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余额的拨付申请。
第五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专项资助项目预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分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总体的绩效考评,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自我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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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哪几类?
依据该办法,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两类。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覆盖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收费、代理费等合理支出,旨在鼓励创新主体积极进行专利申请,降低申请成本。专项资助则针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对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专项资助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定,必须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以及其他与专利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两类资助在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拨付方式上均有不同:一般资助由申请人直接提交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专项资助则需要试点示范单位先行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方可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再拨付余额。这种分类设计体现了“普惠性支持”与“重点培育”相结合的政策思路,既降低了一般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门槛,又集中资源支持有潜力的单位系统性提升专利工作水平。实务中,企业需根据自身是否被认定为试点示范单位来选择对应的资助类型,并注意两类资助的申请时限和材料要求差异。
专项资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专项资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在办法中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这类支出必须与专利工作直接相关,不能用于日常办公设备。资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置费等,主要用于专利文档、培训材料、宣传资料的制作。专用软件购置费是指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买专业软件或专业数据所发生的费用,例如专利分析软件、专利数据库订阅服务等。文献检索费是指因专利战略制定、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献及专利检索和分析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入网费。其他费用是指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但此类费用必须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能随意归入。实务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范围编制预算,保留所有支出的发票、合同、验收单等凭证,以备审计和验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助资金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项目资金混同使用,任何超出核定范围的支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导致资金被缓拨、停拨甚至追回。此外,办法要求试点示范单位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及成果证明,因此建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同步做好财务台账和档案管理。
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有哪些违规风险?
办法明确了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弄虚作假申报:如果资助申请人或试点示范单位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专利证明或虚报项目预算,一经查实,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缓拨、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核定的项目开支,任何将资金用于非专利工作相关支出的行为,例如将设备购置费转为其他用途、将资料费用于非项目人员的福利等,均属于挪用。第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专项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助项目预算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果试点示范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扩大开支范围或调整预算科目,而未按程序报批,同样构成违规。第四,资金使用不规范:未实行单独核算,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也可能导致资金被暂停拨付。此外,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资助申请人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违规行为,除资金处理外,还可能影响单位后续申请其他政府资助项目的资格,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专利资助资金时,务必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据可查、符合预算范围,并保留完整的凭证材料。同时,应密切关注主管部门发布的资金使用指引和绩效考评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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