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7 创业勿傍名牌

文章摘要 文章以立邦涂料遭遇的傍名牌案件为例,分析创业者攀附名牌商誉的典型方式: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赴境外注册含驰名商标字号后合资或许可、模仿专卖店装潢或自称名牌专卖店。法律对一般商标要求字号突出使用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对驰名商标则依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制止。傍名牌者可能承担停止侵权、变更名称、销毁物品、赔礼道歉及赔偿等后果,商誉受损甚至断送创业前程。文章提醒创业者应依靠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创意等自主创新,勿走傍名牌捷径。

如果没有独门绝技,如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创意等等,创业是充满艰辛、荆棘伴随的事业,然而,只要你执着努力,成功的喜悦就会在不远的前方。但也有一些创业者,非常聪明,善走捷径,走傍名牌之路,希望能一夜暴富,然而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笔者作为立邦涂料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傍名牌案件,深知傍名牌之不可为。笔者在此介绍立邦涂料遭遇之傍名牌的种种方式以及他们最终的后果,以为创业者戒。

《说文》曰:傍者,近也,依附,依靠也。前些年流行之所谓“傍大款”正是此意。傍名牌亦是此意,也就是依附、攀附名牌,将名牌的商誉和市场价值为其所用,为自己创造价值。显然它不同于假冒或者盗版,没有那么赤裸裸,而是欲盖弥彰,其中确实也表现出一些傍名牌者的智慧。

最为常见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注册。我国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的,只要你在某一类别注册一商标,即产生排他性的效力,任何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类别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域性的,企业名称只在该区域内具有排他性,比如,你在上海注册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通常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他地方也注册以立邦为字号的涂料有限公司,别人可以在北京注册北京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在武汉注册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正因为如此,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绍兴、福州等地,以立邦为字号或者字号组成部分的各类公司纷纷成立起来。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注册或者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不使用立邦商标。如果分别依照商标法或者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他们均是合法的,他们在诉讼中也正是这样抗辩的。

难道法律真的容许这样的行为?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商标知名度并不高,没有市场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则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受商标法或者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保护,相安无事。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被视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规定的。我们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强调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突出使用,二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就是说,对于侵害对象为一般性非知名商标,构成侵权须具备两个条件。那么对于驰名商标呢?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禁止。也有直接适用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他们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这种行为自身容易使人产生联想,就是一种突出使用,而且足以造成误认。尽管适用法律不同,推理过程也不一样,但是大家均一致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另外一种稍许高明的手法是先到境外,比如香港、BVI等地以他人驰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然后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或者许可境内公司使用其商标。衡阳某公司就是以这种手法以境内外合资方式成立了名称中含有“立邦”字样的公司,然后在经营活动中大肆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福州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立邦”字样,同时以香港公司中国总部名义进行招商活动,吸收他人加入他们的连锁经营。这种做法虽然更加隐蔽,但是由于其公司名称中仍然包含他人驰名商标,依然适用前述分析,无法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境内企业名称中并不包含他人驰名商标,但在商品包装上注明由境外某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授权或者许可使用某商标,则更为隐蔽。衡阳某公司因在诉讼中败诉,被迫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中已经不再含有“立邦”字样,但是该公司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其系境外某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投资设立,并在经营中予以宣传。这种情形看似并无违法之处,只是表述一种事实:即商标的许可使用或者投资关系这样的事实,但实际上其主观仍然希望达到混淆的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误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意搭名牌的便车,误导消费者,因而予以制止。

模仿名牌产品专卖店特有的装潢,或者直接标明为名牌产品专卖店则是另外一种傍名牌的方式。对于前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就此有批复,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院也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对于专卖店,似乎看法不一。以立邦漆为例,只有与立邦公司签订了合同,接受立邦公司相关条件的商店才能成为立邦专卖店,其他显然被认为是傍名牌,其理由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特别是那些与立邦签有协议的经销商从市场垄断的角度强烈要求打击傍名牌者。如果某个商店经营多种品牌的涂料,它自称为立邦专卖店受到制止显然不足为奇,如果该商店事实上完全经销立邦涂料,并不经营其他品牌,它称为立邦专卖店似乎并无不可;对此,立邦公司除了主张名称权外,还认为由于此类商店的进货渠道不明,很难保证其所售商品来源合法,其售后服务也无法保障,因此会直接损害立邦品牌形象,损害立邦公司的商誉,工商部门一般会赞同其观点,要求此类商店予以纠正。

上述以各种方式实施傍名牌的行为,其结果轻则被要求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重则登报道歉并进一步承担数额不等的赔偿责任。侵权者大都因此遭受较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断送创业前程。这不能不引以为戒。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2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侵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登记与保护体系。商标经注册后在同类商品上产生全国性排他效力,企业名称通常仅在登记区域内排他,因此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以相同文字为字号的公司。但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被视为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驰名商标,司法实践通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制止,因为将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或本身即具有突出使用效果。构成侵权通常强调突出使用与公众误认两个要件。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立邦涂料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绍兴、福州等地遭遇大量以立邦为字号或字号组成部分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或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不直接使用立邦商标,并分别以商标法或企业名称管理办法抗辩称合法。法院和执法实践认为,若其将立邦作为字号在涂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即应禁止。对知名度不高的商标,若不造成误认,则可能井水不犯河水;但立邦作为知名品牌,攀附行为难以获得支持。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选择企业名称时,应主动避让同行业知名商标、驰名商标,不能仅因企业名称登记通过就认为万事大吉。即便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若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突出使用,仍可能被诉侵权并承担停止使用、变更名称、赔偿损失等责任。应保留自主品牌命名与市场推广的证据,避免在店面招牌、包装、宣传册中突出他人商标文字。若已登记含他人商标的字号,应尽早评估风险并主动变更,防止诉讼中处于被动,减少商誉与经济损失。

境外注册含驰名商标字号能否规避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部分傍名牌者先在香港、BVI等地以他人驰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再通过境内合资、合作或许可方式使用该字号,试图利用境外登记形式掩盖攀附目的。法律判断并不只看登记形式,而看经营活动中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如果境内企业名称虽不包含他人驰名商标,却在商品包装上标注由境外含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授权或许可使用,或宣称投资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搭名牌便车、误导消费者。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衡阳某公司以境内外合资方式成立名称中含立邦字样的公司,并在经营中大肆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福州某公司则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立邦字样,并以香港公司中国总部名义招商,吸收他人加入连锁经营。衡阳某公司在诉讼败诉后被迫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不再含立邦字样,但其仍在商品包装上注明系境外某企业名称中含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投资设立,并予以宣传。该行为看似只陈述许可或投资事实,但主观上仍希望混淆,客观上也会造成误认,因此司法实践通常予以制止。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不应误以为在境外注册含知名商标字号的公司,再以合资、许可、投资等名义在境内使用就可以规避责任。此类操作一旦被认定为攀附商誉、误导公众,仍可能面临停止侵权、变更名称、赔偿损失及商誉受损等后果。企业在设计品牌架构时,应避免在境外或境内名称、包装、宣传语中不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合作授权关系也应真实、清晰、不引人误解。若已采用类似安排,应尽快审查授权链条、商品来源与宣传表述,去除可能导致混淆的字样,并建立合规的品牌标识体系,以降低被查处和索赔的风险。

自称名牌专卖店或模仿装潢有何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专卖店装潢、店铺名称与商业标识若具有识别来源功能,模仿名牌产品专卖店特有装潢,或未经许可直接标明为名牌产品专卖店,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曾就模仿专卖店特有装潢作出批复,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持相同观点。对于自称专卖店,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获得品牌方授权、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的误认。违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攀附品牌商誉,会损害权利人的名称权和商誉,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以立邦漆为例,只有与立邦公司签订合同并接受相关条件的商店才能成为立邦专卖店。若商店经营多种品牌涂料却自称立邦专卖店,受到制止不足为奇;即使该商店事实上完全经销立邦涂料,并不经营其他品牌,自称立邦专卖店也仍有争议。立邦公司除主张名称权外,还指出此类商店进货渠道不明,很难保证商品来源合法,售后服务也无法保障,会直接损害立邦品牌形象和商誉。工商部门一般赞同其观点,要求此类商店纠正。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在经营中应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专卖店名称、装潢、招牌、广告语等商业标识。若希望经营品牌产品,应通过正规授权渠道取得许可,并保留授权合同、进货凭证和售后安排等证据。店铺宣传应如实说明经营品牌与授权状态,不能以中国总部、授权店、专卖店等名义误导消费者。模仿特有装潢即便未直接使用商标,也可能被认定不正当竞争,面临停止使用、拆除装潢、赔偿损失等责任。对已经存在的风险标识,应主动整改,防止因小失大,影响创业根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