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该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同样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明确了农户、小额贷款、保费收入的具体定义,并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该政策有助于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17: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的适用期限是多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享受相关营业税免征和所得税优惠。

小额贷款的金额标准如何界定?

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即以贷款发放时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及贷款金额是否达标为准。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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