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摘要 该办法确立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集成电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专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的研发活动。管理遵循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培养引进人才等原则。境内注册且经认定的独立法人企业可申报,由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议批准。资助采取无偿方式,单个研发活动资助一般不超过其成本的50%,资金仅限用于人工费、设备费等研发相关支出,并受协议约束与绩效考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第七条 研发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为:
  (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三)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 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九条 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可以参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费,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费用;
  (二)专用仪器及设备费;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
  (四)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如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
  (五)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
  (六)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财政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享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委员会要对研发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组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00

常见法律问题

集成电路研发专项资金的申报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该办法,申报集成电路研发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主体资格与经营合规两方面要求。首先,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须是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或测试业务的企业,这四类业务覆盖了产业链主要环节。其次,企业应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并具备实施所申报研发活动的技术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再次,企业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材料准备上,企业需提交研发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明、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实务中,审计报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审查重点,企业应提前完成年度审计并确保资质认定在有效期内;若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不仅可能导致申报失败,还可能面临资金追回、取消后续申报资格等不利后果,建议企业对照申报指南逐项自查后再行申报。

研发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该办法明确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即企业获得资助后无须偿还,这与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其他财政支持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在资助标准上,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百分之五十,这一比例上限体现了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定位,即政府只承担部分研发成本,其余部分仍需企业自行投入,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研发活动成本需按规范口径归集核算,人工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咨询与等效服务费、材料供应品等直接费用以及为研发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均可计入,但不得将无关支出混入成本,否则可能被核减资助额度;其二,资助比例是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上限规定,并非固定比例,审查委员会会结合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效应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资助金额,企业不应以满额资助作为预算编制前提;其三,获得资助后资金不得挪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否则将构成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可能被追回资金并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做好研发成本测算与自筹资金安排,确保项目预算真实、合理、可执行。

研发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如何监督管理?

按照该办法,研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任何支出。允许列支的范围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人工费,其中特别包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费用,体现了政策对人才要素的重视;二是专用仪器及设备费,即购置或使用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三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四是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五是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六是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在监督管理机制上,审查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年度终了后,主管部门还需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考评。实务中,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辅助账簿,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保留全部支出凭证备查;常见争议集中在费用归集口径、间接支出分摊合理性以及设备用途认定等方面,若企业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支出或日常管理费用,将构成挪用,面临资金追回、绩效考评不合格乃至被取消后续资助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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