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了海关与外经贸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捷通关及监管改革政策。核心要点包括明确适用企业资质,即年出口额一亿美元以上且产品列入特定目录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特殊情况可特批。政策赋予企业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及担保验放六项便捷程序。同时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者实行联网监管,免设保证金台账,取消手册与逐单审批。实务中企业需签署担保书并接受海关稽查,若发生走私违法将立即取消便利资格,提示企业需强化内部合规管理防范风险。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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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在认真执行国发〔2000〕18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

  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二、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的要求,对该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三、改革上述企业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上述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除可以适用以上各项进出口便捷通关程序外,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业务联网管理。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四、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和电话、网站等方式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获得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与主管地海关共同签署一份列明企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担保条件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担保书签署后发往全国各地海关备案,各地海关据以执行相关简便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发生内部人员利用海关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六、以上各项全国性便捷通关程序和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执行。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若要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已被列入由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之中;最后,企业的年出口额需要达到一亿美元以上的规模标准。此外,对于年出口额暂时未达到一亿美元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且确实需要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也有特殊的审批通道,即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实务中,企业应首先对照上述硬性指标进行自我评估,若符合标准即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正式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便利,这一特批机制也为部分高成长性但出口额暂未达标的企业提供了合规适用的可能。

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的便捷通关程序具体包含哪些?

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六项可选择的便捷通关程序。第一是提前报关,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监管场所前三天内提前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抵港后直接验放,还可申请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第二是联网报关,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在办公地直接自理报关,一次输入数据各部门联网传输,有条件还可电子划款交税。第三是快速转关,海关对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优先办理快速转关手续,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货物除外。第四是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且不便在现场查验的货物,海关可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第五是加急通关,海关优先审单并设便捷窗口,企业还可预约在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办理通关。第六是担保验放,针对暂时无法提供单证或信息导致无法确定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的情况,准许企业以认可的形式担保先放行后补证补税。实务中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痛点灵活选择适用一项或多项程序,极大提升通关效率。

企业享受加工贸易管理改革便利需承担哪些合规义务与风险?

企业在享受加工贸易管理改革便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严格的合规义务并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享受便利方面,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向海关开放数据的企业,可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管理,从而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外经贸部门仅审定经营范围而取消逐个合同审批,海关取消登记手册改为按周转量核定并分段备案、定期报核。然而,在合规义务上,获批企业必须与主管海关签署《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该担保书会发往全国各地海关备案执行。企业必须强化守法意识,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海关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在风险防范上,海关将根据稽查条例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一旦发现走私违法行为,将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其适用申请。因此,企业切勿因便利而放松内控,必须建立严密的进出口合规审查机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无讹,避免因个别员工违规导致企业丧失通关便利资格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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