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调整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生产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新型农业机械等国家支持发展的装备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的免税政策,并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以及六氟化硫断路器、大型空分设备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企业申请新增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免税政策,需按规定程序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并凭受理部门证明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该通知对相关企业降低成本、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1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装备可以享受进口免税?

根据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装备列于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中,对应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见附件2。实务中,企业需首先确认自身生产的装备是否属于附件1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技术规格满足目录要求。若企业生产的装备属于新增或技术规格提高的类别,则需按照特定程序提交申请。该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进口成本,促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研发与生产。企业在享受免税前,应仔细核对装备及零部件的海关商品编码,确保与清单一致,避免因目录不符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或被海关追缴税款。同时,需注意政策调整后,原享受免税的液压支架等装备已被取消,企业应关注目录变化,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申请免税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请享受该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关键时间节点为: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若需申请享受免税,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提交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该部门在受理后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即先放行后审核,以保障企业正常进口需求。实务中,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装备生产证明、进口合同、技术规格说明等,确保符合目录要求。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则可能无法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政策。此外,企业应关注受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如材料格式、份数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退回。风险提示:企业应确保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实际用于生产目录内的装备,且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罚款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生产的装备是否满足技术规格要求,以及进口零部件是否属于清单范围,需提前做好技术论证。

本次调整涉及哪些内容?

本次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增了一批可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包括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同时明确了这些装备对应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第二,取消了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政策,意味着生产液压支架的企业将不再适用该税收优惠,需自行承担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成本。第三,调整了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以及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实务中,企业需仔细对比新旧目录,尤其关注技术规格变化,因为即使装备名称相同,若技术规格未达到新要求,也可能无法享受免税。此外,零部件清单调整可能导致部分原本可免税的零部件不再享受优惠,企业需重新评估采购成本。常见争议焦点:对于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如何界定“提高”的标准?实践中需以附件1中具体参数为准,企业应保留技术文档备查。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及时调整进口计划,仍按旧清单申报免税,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违规,需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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