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文章摘要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防病毒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这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在我国受到哪些法律监管?

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监管。根据该条例及公安部的相关批复,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均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需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产品的销售许可、质量检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

企业在采购计算机安全产品时应注意哪些合规要点?

企业在采购计算机安全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合规要点:第一,确认产品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范畴;第二,核实产品是否已通过国家相关安全检测并取得销售许可;第三,确保所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第四,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安全专用产品,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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