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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