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统梳理了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核心要点与实务价值。文章明确了对四类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边界:一是破坏运行安全,如侵入关键系统与传播病毒;二是危害国家安全,如网络窃密与煽动分裂;三是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如网络侵权与传播淫秽信息;四是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如网络诽谤与诈骗。此外,文章强调了行政与民事责任并行的法律规则,并指出了平台合规审查、安全技术研发及社会协同共治的实务操作指引,为互联网合规运营与风险防范提供了体系化遵循。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传播病毒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网络,致使系统遭受损害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在实务中,此类行为直接威胁互联网运行安全,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法律规则要点在于,只要实施了侵入特定领域系统或破坏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即触发刑事责任。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规范网络访问权限,严禁擅自突破安全防护机制,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病毒防范与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因系统漏洞被利用而牵连担责。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破坏性程序的认定标准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估上。此外,违反规定擅自中断网络服务造成系统不能运行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服务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范因管理疏忽导致的法律风险。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有哪些典型表现及风险?

利用互联网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典型表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三是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法律规则要点明确,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面临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强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必须客观真实,严禁捏造散布贬损性言论;在数据处理环节,任何未经授权的截取或篡改行为均具有高度违法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多见于诽谤罪中事实捏造的认定标准、侵犯通信秘密行为的证据固定,以及网络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受害者应及时保全电子证据,通过民事索赔或刑事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互联网业务单位在维护网络安全中应履行哪些合规义务?

互联网业务单位在维护网络安全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合规义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法律规则要点,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开展活动,不仅要自觉守法,还要主动承担平台监管责任。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与安全监测机制,一旦发现网络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必须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等技术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报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此外,平台还需重视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不断增强自身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防范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平台对违法信息是否尽到了及时阻断和报告的义务,以及对明显违法内容的审核是否存在疏忽或放任。因此,互联网企业应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加强员工法律培训,确保在信息传输的各个环节均能实现有效监控与及时处置,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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